正龙"翻案"让虎照事件再回原点?
2008-12-20


正龙"翻案"让虎照事件再回原点?
2008年12月20日 10:13
 
  来源:东方网  作者:王威

   
   被判定在“华南虎事件”中造假的周正龙,在2008年11月17日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执行后,回家闭门不出。19日晚间,周正龙突然发表声明称“虎照真的,没有作假”,并“特要请鉴定”。(12月20日《新快报》)


    事实上,这也不是周正龙第一次突然“改口”了。在周正龙提出上诉后与辩护律师的会面中,周正龙就曾提出自己拍摄的是真虎。但在二审庭审中,周正龙多次在回答检察员和辩护律师的提问时却“彻底认错”,这让辩护律师“措手不及”。此番周正龙出狱后再度“翻案”、申请鉴定虎照,看起来是显得有点突兀。


    然而,“翻案”不仅是周正龙的权利,也在情理之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口供往往是有真有假、时真时假、真假混杂。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不管周正龙“翻案”的真实动机是什么,我们都不必大惊小怪;不管周正龙作出什么样的供述,都必须有其他证据对其口供的证明力予以担保、补强。


    刑事案件判决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包括,案件事实、情节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周正龙口供的矛盾点如何排除?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矛盾点又能否排除?案中所有的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的要求?显然,周正龙的“彻底认错”并没有解决这些问题。


    在周正龙案中,虎照真伪鉴定和相关的侦查实验,都是无法回避的关键环节。因此,虎照案彷佛尘埃落定,但人们心中的疑云却并没有消失。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该案明显的破绽和漏洞,相关部门却统统视而不见。许多网友和“打虎派”质疑,假虎照不是周一人所为,但法院和周正龙“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网民和“打虎派”只有干着急的份。如今,周正龙的突然“翻案”,无疑再度使得虎照事件回到“原点”。目前,周正龙正处于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是发现漏罪、或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都将被撤销缓刑,执行所判决的刑罚。看来,周正龙对其“翻案”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该是有充分心理准备的。我们不禁要问,面对如此“咄咄逼人”、甘冒再度入监风险的周正龙,到底有没有人敢跟他“赌”上一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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