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工资不如减负担
2008-01-21

    来源:新华网—中华工商时报

   《南方都市报》报道,“建议在今后3年内,国民收入增长比例与全省GDP年增长比例相一致,达到9%。”广东省政协委员李阳春表示,他将向省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广东制订《广东省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工资增速要赶超GDP增幅、财政收入增幅,并确保超过物价增幅。”

    广东政协委员李阳春建议工资增速赶超GDP增幅,是出于同步实现民富与国强的良好初衷,而且国民收入增长远远落后于财政收入增长,也确实有违经济发展在于富裕国民的根本目的。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短期内工资增长过快难免导致物价飞涨,甚至引发通货膨胀,国民生活水平提高依然可能落空。

    况且政府也没有权力硬性要求非公企业与个体经营户增加工人工资,如果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市场难以供给的程度,只会因为企业缺乏承受能力而造成失业增多,而这于维护劳动者利益只会有害无益。

    如果只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国企增工资,则原本就存在的国民收入差距就会进一步拉大,并可能引发非国有单位劳动者的不满,甚至可能因此而影响社会稳定。

    在强行增加工资行不通情形下,其实可以通过另一条路径即减少国民经济支出的办法来缓解其承受物价较快上涨的压力。

    比如,政府可以通过依据严格的成本核算制订合理价格来压缩垄断企业的利润空间,乃至于通过必要补贴方式来降低垄断商品的价格,以减少国民在基本能源消费方面的经济支出;国家可以向垄断企业征收特别收益金,或者增加财政拨款,加大经济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

    政府尤其应当不断扩大基本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基本社会保障水平,降低基本保障中居民自行承担部分的资金份额;另外,在财政收入连年快速增长情形下,政府可以也应当大幅降低包括居民与企业在内的税收负担。

    居民税负下降就可一定程度地提高承受物价上涨的能力,而企业负担降低后才有能力在不裁员基础上提高劳动者工资,为吸引人才获得长远发展,企业在自身负担降低情形下是会有给劳动者加工资的意愿的。

    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增加工资,是以破坏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市场自发调节功能与不恰当甚至是违法增加政府权力为前提的,最终付出的代价可能会超出人们的想象。

    但是通过国家让利方式减少居民经济支出,实际只是国家承担起其应尽的责任,将原本应归国民所有的部分财富返还给国民,因而既可起到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提升国民应对物价上涨承受能力的效用,又可避免因政府直接干预企业行为与市场而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是相比于强行增加工资更具可行性的适格路径。

    如果物价上涨系由市场自发形成,就不应过度使用行政手段加以平抑,包括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加工资来提高居民应对物价上涨能力。

    作为国民也应避免将工资的提高与财富的增加完全寄于政府对于超出法定权限的行政手段的运用之上,因为政府本身不会生产财富,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加工资必定要以自我扩权与直接介入市场为前提。

    但是政府理当具有抑制自身与民争利冲动的意识自觉,尤其是应当通过实现国民权利与立法等方式对政府与国有部门的谋利欲求予以制约,以实现财富朝着国民与社会方向的应有回归,在维护市场经济原则与市场正常运行前提下提升国民生活水平,并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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