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原始股”被骗者可索赔
2008-01-07

来源:新京报

购“原始股”被骗者可索赔

四部门要求严打非法证券活动,股东擅自转让“原始股”将被究责

  本报讯 (记者 张羽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原始股”等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界定,同时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明确非法证券活动定性

  这则《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

  对此,通知指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也予以明确。根据规定,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明确受害人救济途径

  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还首次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此前,由于法院并不受理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纠纷,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

  定性不明曾是司法难题

  近两年,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刑事案件,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遇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突出的是,罪与非罪的判断,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如何区别定性,非法经营罪与擅自发行罪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互为前提,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等。

  原始股

  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的“股票”。

  责任认定

  公司、公司股东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受害人救济

  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 亮点

    新证券法可追溯证券违法活动

    证监会表示一批大案要案将进入司法程序

  本报讯 (记者 张羽飞)通知还明确了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明确指出,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新老法衔接空隙成“空子”

  此前,新老《证券法》的衔接空隙是证券违法者常钻的“空子”。由于相当一部分违法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违法者常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

  证监会认为,虽然老证券法对一些证券违法活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其精神和新证券法是一致的。因此,通知明确指出,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8起案件控制48犯罪嫌疑人

  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目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另据记者了解,在过去一年里,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其中,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控制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 案情

  证监会首次查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股市案件

  周建明被罚176万

  据新华社电 (记者 赵晓辉 陶俊洁)证监会昨日通报,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这是中国证监会首次查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

  证监会没有透露周建明的个人信息。据调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点41分至11点2分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万股。

    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在10点42分至11点4分期间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分钟至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周建明以10.36元卖出99.9万股,随后又在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0多万股。

  在2006年1月至11月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操纵14只股票价格,共获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证监会表示,周建明此举显然是人为地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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