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伪造、篡改污染源普查资料要追责
2008-01-04

    来源:人民网—中新网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强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别于2008年4月和7月派出核查组,对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阶段和普查数据录入、抽查阶段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于1月4日召开,周生贤是在会上发表上述讲话的。

  2006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年初起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印发了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担任组长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发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周生贤在会上强调要严格普查数据的填报和管理。周生贤说,为力求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客观准确,排除各种人为干扰,《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都已明确,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性收费的依据。

  周生贤说,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有关工作人员都应解除思想顾虑。一方面要在普查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动员各地普查对象如实填报;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质量关,对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结果负责,切实保证普查数据客观、准确。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别于2008年4月和7月派出核查组,对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阶段和普查数据录入、抽查阶段工作质量进行核查。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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