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不良行为源于责权利缺失
2007-12-30

    来源:新京报

    据报道,12月27日下午,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本年度第六次会议,主要是评议博客目前存在的问题。这次评议对博客群体的主流予以肯定,而对少数博客利用这一“自媒体”、“私媒体”传播有害信息、故意制造事端、侵犯他人权益则予以特别关注与谴责。

  本人写博客已有近三年,发表博客文章一千二三百篇,亲身经历了博客文化从源起到现在如此快速发展的整个过程,对博客文化出现的问题也很关注。

    网络评议会议提到的问题不仅在博客文章里多有出现,在网络其他页面上也屡见不鲜,究其根由,除了一些网民素质低与博客文化发展迅速管理跟不上的因素,还有其他重要因素。

  哲学家讲,没有权利就没有责任,博客网络与博客之间并没有明晰的责任与权利,博客网络可以随意删除网友的博文,网友也会在博客网络里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言论,甚至制造事端。由于互相之间没有严格的契约关系,一方面是博客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是网络管理者可以随意侵害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想问的是,为什么不为博客权益举办一次联席会议,既有博客代表,又有网站代表,还有网络主管部门与法律专家代表,一同探讨网络博客立法。

    严格厘清博客网络的责任、博客的责任、网络管理部门的权力,网络管理者不得随意删除网友文章,网络作者亦不可发表有损社会道德与他人尊严的文章,当然更不得发表违法文章。

  博客立法则应该与交通法规一样,严格明确博客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博客的权利是一旦在博客网络注册,博客网络就得负责保证其发表的作品不被删除。

    如果其作品内容违法,必须出具网站的律师函,正式通知删除相关文章,并将相关文章保存退回作者,作者有通过法律途径申诉的权利。

  至于传播淫秽信息的作者,完全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只要网络管理部门严格检查,及时与司法机关合作,这种明显违法的网络行为将会很快得到遏制。

    发布虚假信息只要给相关网民造成损失,亦可通过网络管理部门,追究相关网站与虚假信息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如果他发布的虚假信息没有给社会与个人造成损害,就没有构成实质性犯罪,不必处罚。

    而制造事端、冒名开博、跟帖扰乱他人博客则是虚拟世界中的恶作剧,只要不为害社会公德、不损害他人名誉或构成违法,不必深究其责任。

  既然网络管理部门发现网络博客里出现淫秽内容,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公布哪些网络里出现最多,而通过技术手段找出相关责任人也并不是难事,完全可以处罚一批以儆效尤。

    博客网络里出现最多的是国骂与恶骂博主的跟帖,这对网络道德风气、对社会精神文明特别是对上网的青少年危害极大。

    如果通过公证或社会调查机构,统计各家博客网络明显的不文明、不道德语言,并处罚排名靠前的网络,网络文明程度将会得到提升。

  网络是一门技术,网络管理更是一门技术,希望通过法律法规与先进的技术方式,保障博客的权益,并有效净化网络空间。

    毕竟,博客已是全民创造文化的新形式,它是文化表现的一种方式,也是公民文化权利的信息化体现。

  □吴祚来(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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