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绝“撞伤不如撞死”
2007-12-30

    来源:新京报

杜绝“撞伤不如撞死” 不能仅靠道交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道交法修改令“道理更浅显、责任更明确”,明确了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在不同情况下所分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他认为,此修改将有助于改善目前客观存在的“撞伤不如撞死”的不良现象。

  道交法的修改与完善,有助于厘清和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使相关处理、赔偿和责任认定更加有法可依,值得肯定和赞赏,对路面上的车辆、司机和行人也都是一件好事。但也应看到,道交法的修改,对改善“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的帮助,恐怕还比较有限。

  “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的存在,固然有现行道交法道理不浅显、责任不明确的因素,但这恐怕并非主要因素,根本原因应该是司机不愿或不能承担交通肇事致伤者可能的巨额医药和其他费用,并且认为这一巨额负担之累,甚于把人撞死后的坐牢之苦。

    王胜明表示,道交法此次修改,并未涉及赔偿原则,那么,即使新修改的法规道理再浅显、责任再明确,倘肇事司机仍秉持上述偏执念头,则“撞伤不如撞死”的惨剧仍难根绝。

  在加拿大,倘发生类似事故,不论责任属谁,受伤者都能从车强险中及时得到赔偿。若司机方有责任,在下一年投保时,车强险的保率将大幅、甚至成倍提高,责任重大或肇事逃逸,还会被起诉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此一来,一旦发生事故,对伤者而言都能得到及时赔偿和治疗;对司机而言,赔偿多少、承担什么责任,是交管方和保险公司的事,对自身的影响只是间接的,且逃逸或“撞死”所付出的代价将百倍于此。

    因此,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会主动交换联系电话,并静待警察的到来,而绝少出现“撞伤不如撞死”的一幕。

  由此可见,要杜绝上述现象,只完善路面上的法规(道交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各项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和协调。

  不管事故责任属谁,伤者都需要治伤,需要恢复,这笔钱不是小数目,司机也好,被撞者也罢,都不可能不对这项沉重而长期的负担心存畏惧,忧心忡忡。

    要解决这个心结,完善道交法,把法律条文解释得更加浅显,事故责任区分得更加明确,固然有不可忽视的价值,但在此之外还需要全面考虑。

  从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的经验看,强化交强险制度的完善和管理,使交通肇事理赔及时、有效、管用,有助于减轻肇事司机的心理压力,缓解被撞者及其家庭的情绪,解决其燃眉之急。

    如此,则司机心结释然,伤者伤有所医,从思想和行动上走极端,发生“撞伤不如撞死”悲剧的概率,就能大大降低。

  不仅如此,许多国家有较完善的医保、社保制度,所谓“万一残废后下半辈子的事”,不论伤者或司机都无需太过担忧,而完全可相信并依靠社会福利给予帮助,如此则同样可釜底抽薪,降低“撞伤不如撞死”悲剧发生的概率。

  只有各项“非路面上的”相关法规、制度和路面上的道交法共同完善,有机协调,才能真正有效减少诸如交通肇事逃逸甚至“撞伤不如撞死”等恶性事件的出现。

    值得欣慰的是,不论交强险还是医保、社会福利改革,都已处在酝酿、推进、试点阶段,相信这一切辅以道交法的修改完善,将令中国的道路交通更畅通、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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