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评价”不能替代“效果评价”
2007-12-29

    来源:新京报

    12月26日《新京报》报道,12月23日洛阳市八千名公务员参加了首次“公务员应知应会知识测试”。这次考试从考试命题到试卷印刷,从考场监考到考后批卷,都是严格按照高招模式运行的。不参加考试者将评为年度不称职,考试不合格者,将不能作为提拔对象,自2008年起,这样的考试在洛阳市将每年进行一次。

  为工作需要而进行的考核,一般来说要达到两个目的———资格评价或者效果评价。前者多在入职的时候进行,目的是为了考察应试者有没有资格担任某项职务;后者则是在工作者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进行,目的是为了考察被评价者的工作业绩是否达到要求。

    资格评价大多采用传统的考试模式,包括心理、能力、性格、知识等方面的测试都属于此类;而效果评价的最佳方式则不一定是通过传统考试,更有说服力的是工作者的服务对象、同伴、领导的评价,以及通过过硬的、可以量化的工作绩效来说明。

  从这次“公务员应知应会知识测试”的形式来看,其出题形式、复习方式、监考模式都与高考类似,应该还是属于资格考试的范畴。但从其针对的人群(已参加工作的公务员),以及要达到的考核目的来看,其所要追求的又是效果评价的目的。

    严格说来,以资格评价的考试形式来达到效果评价的目的,这并不是一种非常专业的做法,也总有那么点缘木求鱼的味道。

  因为,以理论知识为主的资格考试一般在公务员进入公职的初期较有效果。在此后,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就逐渐超越于理论知识之上了。而对于公务员的实践能力则很难通过资格考试进行确认,只能从他的工作实践效果去检验。

    所以,对于那些“老公务员”,最好的评价方式是由人民的满意度来决定其去留,用选票或者民意调查等方式给他们的实际行动打分。

  而从对实际工作的促进角度来看,效果评价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资格评价。但也恰恰是在这个方面,政府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空白。

    也许正是在效果评价缺位的情况下,又要求对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业绩效果进行评价,以取得其升迁、提拔的硬性依据,才不得以采用了理论知识考试这种资格评价体系。

    这样做可谓用心良苦———在人民满意度调查、官员选举等评价模式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公正公开的考试的正面作用不容否认,这总比什么评价都没有要好得多,我们理应鼓励这种尝试。

  不过话说回来,资格评价就是资格评价,它并不能代替效果评价。因为单纯的资格评价并不一定能够展示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更加不能检验公务员的工作效果。

    所以其局限性必须得到重视,作为一种评价参考是完全正当的,但将其当作公务员升迁选拔的唯一标准则必须慎重。

    否则,理论考试的重要性凌驾于实际工作之上,往往就只能收到折腾公务员的效果,而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唐昊(广东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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