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取款案:没有犯罪手段便没有犯罪
2007-12-27

    来源:新京报

    继广州“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案之后,湖南籍民工唐风军、唐风光兄弟因非法侵吞ATM机出错资金58万余元,日前被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捕(《成都商报》12月26日)。

  看来恶意取款案并不是孤案,既有先例,也就会有来者,如何准确地对该案定性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我认为,这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争议,是由于看重了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对银行财物占为己有行为的确定性,反而忽视了对犯罪手段的合法认定,导致定性上难以服众。

  银行柜员机其实就如银行的营业员,担当银行与客户之间现金支付的媒介作用,银行柜员机出错也就像营业员把银行的现金多支付给了客户。这时,如果客户知之再为之,主观上就由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不过,这并不改变客户从有故障的银行柜员机取款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客户将银行的现金占为己有尽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由于没有采用非法手段,如伪造银行卡、破坏柜员机等,也就缺少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所必须具有的犯罪手段的条件。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银行柜员机出故障,就客观上导致了银行失去对其现金所有权的控制,其现金就如公共场所的遗忘物,只要有银行卡的客户都可以取走。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为侵占遗忘物的犯罪规定了“拒不交出的”的程序,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后,经权利人向其要求交出或退还而拒绝交出或退还他人财物时才能构成侵占罪。

    在许霆恶意取款案中,许霆曾经表示归还占有的现金,只是由于有关部门依然要以盗窃罪定罪而导致许霆逃逸。

    为此,如果司法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许霆具有侵占罪“拒不交出的”犯罪条件,也就不能以侵占罪处罚。

  □唐光诚(江西 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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