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小姐税”只是“报复”!
2007-12-27

    来源:新京报

“征小姐税”中只有“报复”而无“执法”

    新加坡商人王泉成不得不准备离开福建安溪了。8年前他在该县投资兴建了惟一一家四星级酒店,却因不懂“潜规则”,不让吃“霸王餐”,不愿交“糊涂税”,坚持向欠吃喝费的当地地税部门讨账,竟遭到了报复性执法,被莫名罚款187万元,甚至要交不存在的“小姐税”,导致事业难以为继只能选择离开。法律专家认为,不仅税务局对酒店的检查无视法定程序,其开出的罚单也毫无法律依据(12月26日《市场报》)。

  我觉得,“报复性执法”是一个无助于保障公民权益、方便公权逃避侵权责任的说法。报复性执法———虽然带着“报复性”的名头,但本质上还是判断其属于“执法行为”。

    而在现实当中,往往一种行为被贴上“执法”的标签,在某些人看来便是正当的———是“挟公报私”还是“公事公办”,事实上很容易判断,但在法律上却很难界定。

  可是,像福建安溪地税局那样随意对酒店进行搜查,毫无法律依据地向酒店开出天价罚单,强制其交纳根本不存在的“小姐税”,这还属于执法行为吗?

    所谓“执法”就是执行法律,执行法律的前提是“尊重和依据某条法律”,没有法律依据就没有权力“执法”———如果一种行为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基本的法律程序,那就不能称作“执法行为”,即使行为者的身份是执法者。

    公权力只有依据法律行事时才拥有合法强制力,执法者只有在“执行法律”时才能正当地使用执法权力。

  一直非常奇怪我们的语境中竟然存在着“非法执法”这样的词汇,有些部门出台“禁止非法执法”的规定———既然“非法”了,哪里还有资格叫“执法”?

    在有的国家,如果一个警察违反正当程序私闯民宅,公民是可以持枪将其击毙的,因为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警察已不是一个执法者,其行为已毫无“执法”的正当属性,而与私闯民宅抢劫民财的匪徒无异,公民完全有权以自卫之名将其击毙———“执法权力”不是一种一旦赋予就永远享有的无限权力,只有在真正执行法律的时候,才有资格叫执法者和享有执法者的合法暴力,否则就跟平民毫无区别。

  也就是说,像福建安溪地税局那样不依据法律、不按法定程序检查和处罚一个正当经营和合法纳税的酒店,根本不配称之为“执法”或“报复性执法”,而涉嫌对公民或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法律通过产权保护和权利保障为每个公民确定了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私域,无论私人暴力还是公权暴力,没有法律依据的强占就可视为对民财的侵害。对执法者类似行为应去除其“执法”的脂粉,与民同罪同罚。

  只有首先革“报复性执法”这个词的命,将那些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和缺乏法律依据的公权暴力“去执法化”,所谓“报复性执法”才会受到抑制,公民才不会因害怕冒犯公权而遭其报复。

  □曹林(北京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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