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环境公益诉讼不能缺位
2007-12-14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让环境污染“冤有头,债有主”,让污染环境者付出更大代价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10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以污染红枫湖水源为由将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推上被告席。

    据悉,这是两湖一库管理局成立以来,正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红枫湖水质的首桩环境污染案件,也是贵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据《贵州都市报》12月12日报道)。

  2004年,青衣江水污染;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2006年,岳阳砷污染;2007年,太湖水污染……抓污染元凶,处罚污染企业,查办渎职者,但污染企业屡罚屡犯,他们视公共利益若无物。

    因环境污染受损的公共利益,它并没有明确的利益直接归属,在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环境权益诉求日益强烈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使公众环境权益保护处于极为难堪的境地。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侵害国家环境利益、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皆有权向法院起诉,环境公益诉讼有着现行法律基础,但这项权利落实到公众手中还存在着不小的司法障碍。

    目前最大的障碍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难。根据现行诉讼制度所强调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要素,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困难重重。正因如此,2005年“松花江苯污染事件”发生后,北京大学三位教授和三位研究生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果而终。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就曾表示,在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惟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这对于公众有效参与环境监督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环境问题影响广泛波及面大,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让无视环境公共利益者付出代价,维护公众的环境权,是我们期待的目标,而从法律上赋予每一个公民、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抵达这个目标的基础。

    在从行政、市场层面探索建立全新的环境政策体系的同时,在环境这样的公共利益问题上,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作用不容忽视。但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非政府组织,抑或公民个人,介入环境公益诉讼,都需要更为强大的诉讼法律支持。

  两湖一库管理局起诉污染红枫湖水质的天峰化工公司,让我们看到,环境公益诉讼终于一步一步走进公众视野,它正在从概念讨论走向司法实践。

    审判机关对这起贵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及最终裁定,对于丰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对于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无疑都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们期待,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的此次破冰,能改变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无人诉讼主张权利的尴尬,使环境污染“冤有头,债有主”,让污染环境者付出更大的代价。

    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不能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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