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鼓励”受害人抓嫌犯吗?
2007-12-11

    来源:新京报

    日前,洛阳市公安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受害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最高奖励5000元。(《东方今报》12月10日报道)

  关于“鼓励受害人抓嫌犯”的规定,其实只是洛阳警方奖励见义勇为的内容之一,是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冬季打防攻势的“利剑”行动,筹集专项资金而设立的奖励措施。

  对于如此标新立异的规定,笔者提出几点疑问:

  首先,鼓励受害人去抓嫌犯,当地公安机关将自己置于何处?毕竟公安机关才是国家法律授权的“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门机关,捉拿犯罪嫌疑人是其职责所在。

    而受害人作为习惯思维中的“被保护对象”,无论是从现实能力还是法律适格角度考虑,都似乎与“抓获犯罪嫌疑人”这一行为格格不入。况且,由当地警方筹措来的那笔所谓“专项资金”,其来源也无非是财政拨款,羊毛出在羊身上。

  其次,在司法活动中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回避原则,其创设初衷也是因为利益相关有可能失掉的客观与理性。办案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尚且需要回避,将与案件关系最为密切的受害人吸收到捉拿犯罪嫌疑人的队伍中来,更缺乏理性。

  另外,从法理层面来讲,鼓励受害人参与捉拿,则必然面临一个如何向社会公开犯罪嫌疑人信息的问题。而作为“还未经审判,尚没有认定确实有罪,只是有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除了通缉之外,应不应该向全社会公开其资料?以什么样的形式去公开?

  还有,洛阳的规定中,特别提到“市民在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负伤的,可申请见义勇为奖金”,可见抓嫌犯“不是请客吃饭”,是可能要流血的。

    鼓励未受过专业训练的群众参与抓捕,很难把握火候,极容易出现“擦枪走火”的情况———“村民群殴小偷致死”之类的事件难道还见得少吗?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障,这句话不能说说而已。

  □萧锐(山西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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