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铁饭碗
2007-12-08

 
2007-12-8 17:08:52 



    简要内容: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8日电: 对于现场用人单位最为关注的《劳动合同法》焦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信春鹰再三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用人单位不必终生背“包袱”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8日电: 对于现场用人单位最为关注的《劳动合同法》焦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信春鹰再三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记者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看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明确指出,只要符合“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等3种情况,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少企业误解成“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

    “其实《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留了很大的‘口子’,规定了如果劳动者出现相应情况,可以停止劳动合同。”信春鹰详细地解释道,“这些情况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出现上述问题,用人单位都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背上了一辈子包袱一说。”信春鹰一番详细权威的解释,令在场的不少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都松了口气。(记者 仇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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