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为什么关注这个“特例”
2007-11-30

    来源:新京报

 对“丈夫拒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有文章认为,虽然“无签字就不能手术”导致了孕妇的死亡,但这个制度本身并没有错,“特例就是特例,偏执就是偏执,失常就是失常,你无法用一种普遍标准去度量和对号入座地分析”。

  文章还认为,必须承认“制度本善”,哪怕这种制度包含着“点点弊端”,也要一并承受。的确,如果我们真的这样做了,大概就不会犯“过度阐释”的毛病了,也就归于理性了。

    换言之,李丽云“一尸两命”,正是这样一种理性的结果,充其量,也只是制度的“点点弊端”,必须被承受的。

    这个意思,与11月28日北京市卫生局在媒体通报会上的说法大体相合。其新闻发言人表示,李丽云死亡不可避免,但剖宫产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失。

  北京市卫生局固然没有“过度阐释”,但这种表态却未必不是“一面之词”。据同日《新京报》报道,卫生部在首次回应“拒签”事件时,就医院是否做到依法执业的问题,卫生部表示,对该问题的认定需要多部门共同认定,最后由法律给予裁决。

    原来,对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那为什么要确定这个责任必在“偏执狂”肖志军这一边呢?

  具体到这起“拒签致死”,真的是对制度的忠实践行吗?事实上,早有专家指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丈夫拒签,应属于“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之一种。

    事实上,这种“特殊情况”还可能异化成为这种假设:假如病人家属就想通过拒签而“借刀杀人”,那么医院就全力配合?当一个病人的生命权就这样交到一个“偏执狂”手中,这是制度所要追求的吗?言及于此,因为我们至少应当敢于承认,相关制度并非完美到了不需要任何改变或质疑的地步。

  的确,在“拒签致死”事件发生后,舆论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很多人都试图从各个方面来表达对这样一起悲剧事件的看法。11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人民时评,认为“孕妇死亡事件并非一个极端个案,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因此,社会各个部门都有必要认真反思,以避免”哀之而不鉴之“的悲剧”。对于法律部门来说,应该完善法律制度,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和权利要更加明确和细化。从这一悲剧中,政府部门更要看到底层民众的医疗和社会保障问题的紧迫性。否则,更多更大的悲剧就难以避免。

  即便是“特例”,也总有映照进现实之处,它的出现也都会有着现实的原因。一对打工夫妇的生存,医患关系的隔膜,医疗制度的弊病,都是这个“特例”产生的土壤。

    更重要的是,每一个人的生存状态,人生遭际,哪怕是千年一遇的,也都同样构成我们生存的外围,也都可能让许多的人感同身受,或唤起人们的情感诉求,或做出各种假想与判断,因此也难免“过度阐释”,这实在是人的社会属性及本能反应。

    何况,公众舆论不是法律判决,对一起公共事件的“阐释”,更是公众的言论权利所在。

  □杨耕身(湖南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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