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要多些“不信任式”手段
2007-10-31

来源:新京报

    昨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避免形式主义,可以搞突袭,增加暗访”的建议,规定“视察应采取多种形式,兼顾不同类型单位,便于代表全面真实地了解情况。

  人大代表“暗访”似乎已经不是新闻了,可稍加留意即会发现,目前的代表“暗访”多集中于社会生活领域,如代表“暗访”交通、医院、网吧、超市、餐饮店等,对于政府机关,代表“暗访”的则不多见。

  以北京为例,长期以来人大代表视察政府部门多采取事先打招呼的方式,直到2004年,才有了第一次“暗访”

    ———2004年9月至11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以市民的身份对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没有事先打招呼,人大代表不是统一坐车,而是分散“打的”前往被检查机关“微服暗查”

    ———这次“暗访”的效果显著,事后人大方面公布的报告直指被查政府机关六大服务问题,引起了舆论的关注,政府方面更为之震动,一些部门在曝光第二天就拿出了整改意见。或许正因为先前的成功经验,北京市人大考虑将“暗访”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事实上,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有权力采取任何有利于监管的方式,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包括暗访。相对于“明访”,“暗访”优点显而易见。

   “暗访”的保密性和随机性,使得被视察单位很难“临时抱佛脚”,掩盖漏洞,藏匿污点。“暗访”让人大代表掌握了监督的自主权,更利于人大代表设身处地,以普通民众的眼光进行观察,有利于发现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与疏漏,使人大监督政府的工作更务实、更契合民意。

  当然,并不是说“明访”一无是处,较之“暗访”,两者其实各有所长,互不排斥。但是,要了解真实情况,不能仅仅依靠“明访”这一种形式。

    其实,民主监督需要“信任式”的,更需要“不信任式”的。“明访”作为“信任式”的监督,它建立对被视察单位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即相信它的善意、相信它的道德自律,因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互动是和风细雨的。

    但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真理。人大代表作为监督者,应常怀疑和不信任,突然袭击式的“暗访”是保证民主监督效果的必要手段。

  对于“暗访”立法,行政机关也需以开明的态度面对。不可否认,突然袭击式的“暗访”,媒体的曝光,很容易让自己陷入尴尬,但良药苦口利于病,人大代表不留情面的较真,说到底不是为了出某个部门的丑,而是对行政机关所存在的弊病进行负责任的“诊断”,是履行正当职责。

    如果行政机关虚怀以对,认真反思和补救,不仅无损于行政机关的威信,反而更能提升自身的公信力。时代不同了,对于现代民主政治中的行政机关而言,制度化的不信任越多,公众自发的信任就越多。

  适度合理合法的不信任,是民主政治的另外一个层面,也是我们的制度安排中常常被忽略的内容。所以,强调人大代表“暗访”,丰富了民主政治的内涵,能提升人大代表的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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