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为重大事故立碑警示?
2007-10-05

  在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戴海春委员建议,对重大安全事故,要立碑警示。他说,对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了,过去了,还要警钟长鸣,要在事故发生地立碑,要吊唁那些遇难者,要让各行各业、世世代代记住这起事故,“这也是安全教育,比作报告、开会的形式要好”。(见9月29日人民网)

  为重大事故建一个纪念碑,有的地方已经这么做了。2004年,开县就为“12·23”特大井喷事故遇难者建立了纪念碑。但是,这项工作还没有常态化,许多重大事故都没有建立纪念碑。在这种情况下,湖南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是一个事故多发国家,每年造成非正常死亡人数都不是个小数字,其中许多人死于本可避免的责任事故,一些地方官员漠视生命、存在着侥幸心理、缺少对民众灾难教育和安全教育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重大事故纪念碑很有必要。

  在纪念碑上刻上遇难者的名字及造成重大事故失职人员的名字,人们每看到一次,就会想到在这里曾发生的重大事故,想起有很多生命,他们曾和现在活着的人一样,有血有肉,可就是那次事故,他们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给他们的家庭和亲人带来了莫大的痛苦。也会想起造成这起事故的责任人员,使他们的名字连同耻辱永远铭刻在这块纪念碑上。

  总之,这样的纪念碑是对活着的人一种生命教育,可以让我们更加珍惜生活与生命,可以让对公众生命安全负有责任的官员们时时在内心敲响警钟。9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接见矿工代表时提出,要爱惜每一位矿工的生命,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和企业的重要职责,时时刻刻都要当作头等大事来抓。我觉得,要想落实好温家宝总理的指示,各地政府认真采纳戴海春委员的建议是很好的一个举措。

来源: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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