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百灵网—当代生活报
据《重庆晚报》8月30日报道,命题人员出错题、监考老师弄丢试卷……受害考生可以提出经济赔偿。9月1日起,《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立法。
重庆引领全国风气之先,率先确立了考生的索赔权,的确是好事一桩。但很多时候,纸面上的东西并不等于现实中可以实现的权利。
就此次重庆确立的考生索赔权而言,前提条件就应该是充分的知情权和中立的错误鉴定机制——要想得到赔偿,考生至少要知道命题人员是否出错了题吧?至少要有一个中立的机构来认定题目是否有错吧?
遗憾的是,在《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中,这两方面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在知情权方面,条例中只是规定:考生有权知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收费等信息;有权获得考试成绩通知,申请成绩复核并知晓结果。
其实这话说了等于没说,不知道考试时间、地点那些信息,考生怎么去考试?有权申请复核成绩,复核的过程却无法亲身参与其中,这样的复核有什么意义?没有了基础的考生索赔权,看起来诱人,却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其实,现在考试中存在的根本问题在于考生和主考方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最简单的问题是,如果考生对成绩有所怀疑,他可以提出成绩复核,但却不能拿着自己的试卷(哪怕是复印件)来与标准答案一一核对,所有的复核权仍然掌握在主考部门手中。
同理,试题是不是出错了,往往也是凭主考部门一言而决,要知道,那种错得很明显的题目非常罕见,更多的是存在歧义和争议的题目,如果考生对试题本身有疑义,就需要一个中立的鉴定机构来确定试题是否出错。
如果对试题错误与否的认定权完全掌握在主考方手中,那所谓的“错题赔偿”就很难实现完全的公正。
考生和主考方之间之所以权利不对等,关键原因是教育部门潜意识中认为学生只是被管理的对象,根本“没资格”与主考方获得平等的权利。
现在,《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赋予了考生索赔权,虽然这个索赔权不完整,也缺乏足够的基础支撑,但无论如何这也算是一个进步,它意味着有关部门开始尊重考生的权利,试图把考生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考虑问题。
只是,如果要想实现考生权利的全面回归,赋予他们无障碍的知情权比不完整的索赔权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