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设立办法将施行 中国宗教院校设立有章可循
2007-08-29


2007年08月29日 02: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八日电 (记者 徐长安)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最新公布的《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将从九月一日起施行,自此,中国在宗教院校设立方面,开始有章可循。

  《办法》所针对的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在中国,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和中等两类。高等宗教学院学制为四年以上,毕业生学历为本科以上;中等宗教学校学制为二至三年,毕业生学历为中专或大专。

  《办法》针对上述两类宗教院校分别做出规定。其中规定,高等宗教院校的设立应该符合五项标准,包括: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有独立的教学场所;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器材,适用图书不少于三万册;有必要的办学资金。而在设立中等宗教学校方面,任课教师总数不得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适用图书不得少于二万册。

  《办法》同时规定,经批准同意设立的宗教院校,其筹备设立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除了对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做出规定外,《办法》同时对政府宗教部门审批宗教院校设立申请的期限做出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国家宗教事务局每年定期公布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名单。

  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人士介绍,制定《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的目的是切实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加强对宗教院校的依法管理,规范宗教院校的设立审批,提高宗教院校规范化办学水平,努力把宗教院校建设成为培养爱国宗教界人士和从事宗教文化研究的重要基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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