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考虑到用人单位权益 并作出有限让步
2007-06-30

中国新闻网    2007-06-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六月二十九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闭幕,会议经表决决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中新社 发 盛佳鹏 摄)

    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

    今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历经4次审议、与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终获通过。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今天表示,这个结果说明了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立法原则和内容架构,在立法机关达成了高度共识。

    1个月收到意见19万余条

    29岁的小王是北京一家私人建筑企业的工人。几个月前,身患重病的小王突然被公司老板解雇。然而,由于事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没得到一分钱的补偿。

    小王的遭遇并非个案。无端遭到解雇却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工伤职业病频发,试用期成了“白用期”,这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天天都在发生。

    据统计,1992年,劳资纠纷案有8万余起,到2004年,急增至26万余起。

    旨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3月20日将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多达19万余条。

    一部立法,吸引了如此多的公众参与,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还绝无仅有。

    公众的高度参与及立法机关的谨慎态度,都充分表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这部法律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有关专家评价,对《劳动合同法》最高国家立法机关4次审议、听取多方意见,有效寻求劳动者、企业用工单位间的利益平衡与诉求的契合,堪称又一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

    是平等保护还是向劳动者倾斜?

    法律应该保护谁的利益?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这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表决通过时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这个变化显示出立法机关回应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平衡之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官员坦承,草案在修改过程中的确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并作出一定让步。“不过,让步是有限度的。”

    立法过程中,舆论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持上述观点的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资本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审议过程中,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亦认为,法律应该是扶弱抑强。

    但也有以企业家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反对法律过分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在一审草案公布之前,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即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一些赞同上述观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保护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国际通行规则

    “我们曾仔细做过测算,按照现在这样一个方案,不守法的企业受到的监管会更严格一些,但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不会提高。”针对上述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委员说。

    信春鹰注意到,本应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会在维权上遭遇挑战。在有些私企中,老板甚至让自己的亲属当工会主席。出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和政绩等利益驱动,地方政府在利益上与企业站到一起,也无法对企业的行为做到依法监管。

    她认为,现状决定了仍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中,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那些不守法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让过低的工资水平回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在信春鹰看来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作说明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据此,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最终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立法宗旨的数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位负责人解释说,“这实际上是一个指导思想性的修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必然就受到了保护。”(程刚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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