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保账户全国流动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被保留
2007-06-30

中国新闻网    2007-06-30    来源:检察日报

     六月二十九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闭幕,会议经表决决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 (中新社 发 盛佳鹏 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曾受争议的社保账户全国流动原则被保留,但未作进一步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据悉,目前社会保险实行地方统筹,最大的弊端之一就是劳动者的个人保险账户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不属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建议删去,有的委员则认为应作出进一步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广大劳动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不宜删去。同时,这个问题又很复杂,尚待制定具体办法。(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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