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信息可以量身定做
2007-06-30

    气象信息为您“量身定做”

    《厦门市实施〈气象法〉办法》明起施行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30日电:《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酝酿了四年之久的规章,对我市更好地开展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昨日上午,我市相关部门在气象局召开座谈会,针对贯彻落实《办法》规定交流沟通。

    提供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市气象局副局长陈荣让介绍,《办法》的实施对厦门气象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首先《办法》规定,气象台站应当结合本地天气气候特点,及时提供各种专业、专项气象服务,这是以前本地气象法规所没有的,这些专业、专项服务涉及农业生产、防汛防灾、港口海上作业、道路交通和旅游、海峡两岸航运、森林防火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

    特别突出的是,《办法》还把对台气象服务,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厦金航线等海峡两岸航运的需要,开展海峡两岸航运气象保障专项预报。

    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平台

    《办法》要求推进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平台,也就是把全市原本“各自为政”的多家气象信息采集部门的气象数据和相关资料综合起来,实现共享。这些部门和单位包括气象、水文、水利、科研、国土资源、厦大、空港等。

    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办法》把气象事业定性为“科技型、基础性公益事业”。要求“气象工作应当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和资源气象的发展方向,将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吴巧平 殷磊 帅红)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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