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学家鲁英叫板李银河
2006-11-02


性学家鲁英叫板李银河

                                                发帖::纪检会派来的 于 新华网发展论坛


        早在2000年,鲁英(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即开始注意李银河对于性、爱情、婚姻等方面的言论,除论著外,至今还收集了其言论及报道数十篇。原本她认为,李银河作为知名学者,在社会学、性学等学术研究方面颇有成就。身为“海归派”,李银河熟悉西方社会的生活方式,对西方国家有关性社会学方面的理论,有一定的研究。但李银河恰恰在传播西方文化特别是婚姻和性观念方面,却没有做到全面、客观,而是根据她自己的喜好向大众传播,这样,有可能会起到误导作用。   

  鲁英说自己并非保守之人,她对李银河在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通过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同性婚姻”立法提案,表示认同。这是因为“任何学者都应从社会秩序、法律秩序的角度去努力维护社会发展,如果对现行法律有不同意见,都可以通过建议立法等途径去改变、完善相关法律”。   
 
  学术圈里百花齐放是鲁英乐见的局面,她主持的中大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网页上,就有各种观点的辩论、争鸣。但是,鲁英对李银河近年来涉及社会公秩良俗方面的观点,却不能赞成。“我赞成观点的多元交锋,但反对某些学者、知名人士或权威直接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方式,将聚众淫乱罪过时、卖淫嫖娼非罪化、一夜情没有问题等有争议性的观点向社会传播。”“作为社会名人、公共知识分子,李银河应懂得她所担负的社会责任。”鲁英强调,之所以质疑李银河的一些观点,也是因为社会对她的期望值较高,希望她的学术工作能更有价值。   

  鲁英似乎是第一个站出来具名“叫板”李银河的学者。   

  近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银河,几乎已成为国内性方面最“权威”的社会学家。她的一些观点尖端、前卫,每每有惊人之语,而且以其“权威”身份而鲜受撼动。  

  然而,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鲁英认为:“李银河的一些观点,已不是冲击国人的观念的问题,而是挑战法律。”作为法律工作者及相关研究的学者,她和李银河同样在关注着经济转制中的中国的性观念和婚姻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观点碰撞   

   李银河:聚众淫乱罪过时

   鲁英:为此定罪符合人伦  
 

  李银河在许多场合都曾表示,目前中国性法律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有聚众淫乱罪。在私人场合下,两个人以上的性活动,法律视为犯罪,这是非常过时的,应该取消。成年人有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李银河所针对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鲁英则认为,该条文非但没有过时,还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刑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既符合人伦又符合国情,聚众淫乱影响十分恶劣,影响社会秩序、带来社会纠纷,更有可能加速性病等疾病的传播,有可能给多个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感情带来伤害,还有可能侵害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多个婚姻和家庭。   

  她引述柏拉图《理想国》提到,哲学家苏格拉底早在公元前339年前说过:如果两性行为方面或任何他们别的行为方面毫无秩序,杂乱无章,这在幸福的国家是亵渎的,我们的治理者也是决不能允许这样的。   

  鲁英说,即使在西方,对所谓“性爱派对”也是非常有争议的,对此进行法律规定是对人类的行为和未来发展负责。她认为,李银河的这一观点,可以作为学术问题研究,但如果不分场合的发表,那么,受影响最大的有可能是我们的年轻人。   

           李银河:一夫一妻过于单调

   鲁英:合法婚姻才有性快乐   


  对多边恋的肯定、为一夜情正名,包括提出“一夫一妻显得过于单调”等,也是李银河备受瞩目的原因。   

  她在博客中写道:多边恋是三人以上既包括爱也包括性的一种新型人际关系。我觉得它没什么不好。如果其中所有的人都是自愿的,他们也有权利这样做……我们的人际关系类型少得可怜,人民群众自发创造出新的人际关系,我们应当加以肯定。   

  对此,鲁英则极不认同。她说,人和动物都需要食和性。但人的文明,恰恰是表现在人的控制力和支配力,社会的文明也在于法律规范了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因此,国家法律的制定不仅要符合国情民意,社会秩序,而且应具有前瞻性。鲁英曾多次参与《婚姻法》修改的立法调研,她提出,婚姻立法,正是以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为基础的。   

  李银河与鲁英都推崇法国社会专家米歇尔•福柯。鲁英说,李银河强调“性快乐”,却忽视了福柯在其《性经验史》一书中主张的:婚姻的古老原则,之所以具有极高的价值,就是因为婚姻是享用性快感的唯一合法的方式。“即使是充满浪漫爱情的法国也在民法典中规定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而多边恋不仅会给自己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人们原有的健康婚恋,如果包含已婚群体,还会给别人的婚姻家庭造成伤害。”  

  鲁英着重提到了一夜情、婚外情的道德问题。她承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用来处理婚外性行为的条文,即便在婚姻法第三条中,列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只是体现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据此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要求。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一夜情、婚外情不受法律调整,但道德上,我们不应加以肯定甚至鼓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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