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问题究竟出在哪儿(二)
2006-10-31

作者:高书生    转自:博客中国

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在制度架构上的主要差异

    对比分析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制度框架,我认为,二者在制度架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制度设计从统一转向分散
    劳动保险是一种综合性制度安排,而社会保险则是分项目设定的,这是二者最明显的制度架构差异。

    增量改革、单项突破,即"摸着石头过河",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显著特点。应当说,这种改革方式对社会保险的制度架构,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事实上,1993年以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架构,始终没有超出为国企改革配套的范畴。1986年7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劳动合同制,旨在打破"铁饭碗",促进劳动力流动。所采取的改革方式,就是先从新招收的工人中做起。为此,国家特意为合同制工人"量体裁衣",选择最关键环节(即养老与失业)构建了新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虽然撞击出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但是,新的养老与失业保险制度,不可能完全替代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其结果是两种制度"双轨运行"。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并由多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共同设计制度框架,但是,以往搞单项突破所造成的制度安排分散化倾向,在方案设计过程中并没有被重视,更没有被扭转。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仍继续分项目展开,并延续至今。

    (二)费用负担由企业单方转向劳资双方
    劳动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负担,不仅按月缴纳劳动保险金,还要直接支付劳保待遇;而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是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在制度架构方面的又一差异。

    劳动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同西方国家的制度设定区别开来。在劳保条例颁布之前,德、英、法、美等西方国家均已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尽管这些国家的制度架构有很大区别,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工人须缴纳一定的费用。旧中国一些企业也曾效仿这种办法。同上述西方国家不同,原苏联也实行社会保险,但工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当时认为,西方国家让工人负担保险费用,是变相的附加税,这样的社会保险变成了剥削工人的工具;而苏联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善的制度,是努力的方向。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引入个人缴费制度,是从养老保险开始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从1986年10月起,合同制工人须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费率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缴费的普遍实行,确立了养老责任的分担机制。此后,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也都相继引入了个人缴费制度。

    费用负担从企业单方转向劳资双方,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还有一个重要考虑,即实现个人收入的分流。在1998年以前,总需求膨胀或消费基金膨胀,始终是我国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把消费引向长远,让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曾被视为医治总需求膨胀的一剂药方。1985年6月,国家体改委在《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构思》中提出了"消除总需求膨胀"的10项措施,其中包括让个人缴纳保险费用,并认为这是回笼货币,把消费引向长远的重要步骤。

    (三)责任主体从企业转向社会
    劳保待遇的支付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由企业直接支付,另一种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工会组织被停止了活动,使企业变成了劳动保险的唯一责任主体。

    按照劳动保险的制度设计思想,一些劳保待遇由企业直接支付,目的是督促企业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如果安全卫生设备不好,工人患病及伤亡率就会高,企业支付的费用就会大大增加。企业从自身利益考虑,必须重视劳动保护工作。从表1可以看出,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待遇,大都同疾病和伤亡有关。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企业不再是永存的,即使国有企业也有可能破产,仍然由企业扮演保险责任主体,不仅会造成企业在费用负担上的畸轻畸重,而且会造成劳保承诺不能兑现。

    责任主体从企业转向社会,是从退休养老费用的社会统筹开始的。1983年10月,原劳动部提出退休养老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意见,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从1984年起,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社会统筹先在国营企业实施,然后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开展了统筹工作;统筹层次也逐步提高,目标是从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随着国企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大,企业关闭与破产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实现责任主体的转移更为迫切,这一制度设计思想基本上贯彻于社会保险的制度架构过程中。自1998年以来,中央鲜明地提出: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只履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再承担待遇发放和管理保障对象的工作。具体要求是: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同企业脱钩,由社区组织统一管理,并实现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

    (四)保险层次从一元转向多元
    按照劳动保险的制度设定,保险层次是单一的,劳保待遇无论是由企业直接支付,还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都属于同一制度层次。在就业人口较少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安排是不存在问题的。

    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提高,特别是企业作为唯一的责任主体,仍然维系单一层次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显得越来越困难。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减轻企业负担,使国家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在养老与医疗保险的制度安排上,反复强调国家只设定基本保险制度,但允许和鼓励发展基本保险之外的保险层次,提倡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在法定的、由国家组织的养老与医疗保险,只负责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和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8.5%,比目前已退休人员的替代率要低出20个百分点以上;鉴于对基本医疗需求的界定很困难,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确定待遇水平时,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部分,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但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为推动基本保险以外的保险层次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鼓励政策,企业为其职工建立养老和医疗的补充保险,供款比例在8%(养老和医疗各4%)以内的,在财务上允许从成本中列支。此外,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实行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办法,并结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积极探索医疗社会救助。

 

【郑重声明】公益中国刊载此文章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公益中国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发信至 [公益中国服务中心邮箱]。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项目推荐
春蕾计划:她们想上学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她创业计划项目
薪火同行国际助学计划
e万行动(孤儿助养)
2021“暖巢行动”公益项目扬帆起航
2020年百人百城助学项目第二期
壹基金温暖包
小善大爱免费午餐
关爱困境老人
爱心包裹项目
贫困白内障的光明
先心儿童的“心”声
困境儿童关怀
关怀贫困母亲
企业邮箱 |  隐私保护 |  客户反馈 |  广告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 2005-2015 Mass Media Corporation
京ICP备1702984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421号
版权所有:公益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