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击毙”这种狠话不能随便说
2006-06-30

2006年06月30日 红网
 
  最近,长沙火车站附近人行天桥上出现了一条横幅,上写“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这是长沙警方为改善治安状况,打击辖区内“两抢一盗”所采取的新措施。(《新京报》新华网6月28日)

  “当场击毙”听起来很解气,操作起来也很痛快。但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抢劫罪、抢夺罪的处罚,《刑法》都有明确规定,对于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对嫌疑人可以当场击毙,《人民警察法》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也有明确地规定。《人民警察法》要求必须是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则规定了十五种情形,在此条件下,经警告无效的,警察才可以使用武器。所以,一个犯罪嫌疑人应不应该被当场击毙,飞车抢劫者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完全取决于法律,而不是当地的治安状况是否恶化,某种犯罪是否突出,群众反映是否强烈,领导是否有了明确指示等因素。

  或许“当场击毙”的震慑作用,可以暂时改善一下当地的治安状况,但从长远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后遗症。首先,容易使群众对于法律的实施产生误解,认为法律是有“弹性”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可以随意做出不同的新规定,从而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其次,面对警方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犯罪分子有可能更加变本加厉地把仇恨“发泄”到普通民众身上,更加猖獗,从而引发新一轮的犯罪高峰。第三,虽然法律对于“当场击毙”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但在千钧一发的实际操作过程,一名嫌疑人是逃跑还是拒捕、犯罪行为是正在进行还是实施完毕,怎样证明已经进行了警告而警告无效等等,有些火候还是很难把握,稍有不慎就容易伤及无辜,无论是伤害了普通群众,还是罪不应死的犯罪分子,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当场击毙”还是应该慎重,少用为好。

  要改善一个地区的治安状况,“当场击毙”不是灵丹妙药,关键是要提高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作者: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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