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农民工“抗法”与程序正义
2006-05-25

 2006年05月25日 国际在线
 
  作者:付开元

  5月23日下午,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一建筑工地门口,4名河北警员在抓捕欠款当事人时,因现场无法出示异地抓人的拘传证,遭到该工地民工阻挠,并被关进工地。新街口派出所警察赶到现场后,协助河北警方将欠款当事人带离现场。(5月24日《京华时报》报道)

  抓人的警察可能万万也没有料到,他们在首善之区执行公务,竟然遭到了一伙民工的阻拦。

  在这起事件中,民工们的行为确实有些过激,把警察关进工地更是不妥。但笔者认为,单就他们要求警察出示抓人证据这一点来说,却反映出公民的权利理性和法律的程序正义。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在异地抓人时,需要出示由逮捕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拘传证和介绍信,若法警介入,则须出具法院判决书,以及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因此,从公民的权利角度来看,警察抓人时,民工们可以要求警察出示异地抓人的拘传证,否则的话他们可以拒绝甚至是抵制警察的抓人行为。

  从法律程序来看,警察抓人虽然是在执行公务,但他们的抓捕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执法目的的正义性并不能代替法律程序的正义性。如此来看,我们应该全面地看待这起“警察抓人反被关”的事件,不应单纯从“抗法”的角度去指责这些民工,而更多地要反思警察执法的程序。

  以前,出于办案的便利和需要,警察通常可以种种理由随时请犯罪嫌疑人和执法对象“到警局走一趟”,而不管这些理由充分、合法与否。而普通老百姓出于对公权力的畏惧,往往会舍弃自己的尊严去配合警察的行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主动维权的现象时有所见,即使是法律知识相对缺乏的民工们也懂去维权,这实在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然而,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却未能及时地调整自己以适应这种变化,仍然按照以前的老套路出牌。这样,冲突和矛盾便不可避免地上演了。

  在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主张并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因人的身份、职业、地位、年龄、性别的不同而有所改变。警察有权力抓人,但被抓的对象则有权利知道自己为何被抓以及抓捕程序和手续是否合法。只有执法人员加强法制意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力,执法者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才能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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