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比生命重要”值得提倡吗?
2006-05-25

 南方网 贾如军
 
  5月9日,北京市一名年仅45岁的派出所所长刘书田突发心肌梗,抢救无效离世。此前五天,他曾连续工作了30余小时。而据不完全统计,仅2002年,北京市远郊区县公安分局就有5名民警因病壮年离世。积劳成疾,因病离世,已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的普遍问题。夜以继日的工作、身心俱累的压力、聚少离多的亲情,英勇警察的背后,又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疲惫?(5月23日《新京报》)

  刘书田的妻子曲敏的一句话:“现在我理解他了,他的命都没有工作重要,更何况我呢?”让我想起今年“五一”前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中连续报道的新时期劳动模范的典型事迹。这些被主流媒体当作“楷模”来宣扬的模范人物,呈现给受众的基本上都是一些视“集体工作”比自己生命还重要的道德范本,而他们无一不是在“极限”条件下,通过“忘我”或者牺牲自我(甚至是否定自我)来实现社会价值的。

  那么这种“忘我”的个体最终究竟如何体现自身价值的呢?夜以继日的工作、身心俱累的压力、聚少离多的亲情,长期超强度、超体力、超时限的劳作,这些“忘我”的劳动者不是积劳成疾,就是“过劳死”!这么多年来,媒体以向集体“献身”的名义,以给予楷模的荣誉,向人们推崇了牺牲自我权利的价值理念,最终必然的结果就是导致目前这种社会价值判断的混乱:一方面抱怨超负荷、超生理极限工作给人体带来的致命性危害,倡导强制休假;一方面宣扬忘我工作,带病工作成为需要人们学习的榜样。“一种媒体”两种舆论,宣传的矛盾和矛盾的宣传,让人们无所适从,让人们尴尬怀疑!

  其实,一个普世的价值观念是,在国家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的权益是第一位的,最大限度的体现每一个人的价值才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即使是社会发展初级时期,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去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也是自私和狭隘的。小时候,我对西方一些国家的公职人员面对歹徒的枪口乖乖举起手来表示不解:他们为什么不和“坏人”拼死搏斗呢?因为我接受了太多这样的教育: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无私奉献,不怕牺牲;危险来临之时,要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当然还有那些没有一点“人情味”的楷模们的榜样标本,在时时刻刻影响着我的生活态度和做人的价值准则。后来当我们也认为,过分宣传少年英雄赖宁可能产生“非人道”的误导;当我们也强调要“见义智为”不可盲目“见义勇为”时,我便明白了其中“人权”的道理——若舍弃人,社会的一切存在便没有任何价值!

  社会发展到今天,舆论理应倡导全社会都来遵守劳动法规,使得每一位公民懂得,在依法为国家社会尽劳动义务的同时,应自觉的勇敢的正义的去维护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天经地义的权益。可是,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我们的主流媒体依然在作那种传统式的老掉牙的和法制社会格格不入的宣传——不是夸赞张三“放弃休息”了,就是表扬李四“带病坚持工作”了。真的让人难以想象,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工作比生命重要”等等这些明显违背人的基本生理特性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理念,为何依然被我们的媒体舆论所津津乐道?

  派出所长“过劳死”的背后是法制的悲哀,同时也是“人治”社会的悲哀。人们在矛盾的社会价值体系中倍感“做人难”、“做人累”啊——一边是依法维护劳动者休息权的呼号,一边是强大舆论导向裹挟下的“忘我”的道德牌坊!人们究竟应该作何选择呢?借用小品明星赵本山的一句台词:猪和驴,在这里你先杀谁都不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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