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不是权利
2006-05-22

    上周二起,北京市交管部门开始取消78条主要干道两侧非机动车道和人行便道上的停车位。有的报道说是“还路于民”,警察和市民也这么说。但其实并不准确,因为原来占着这些道路资源的,也还是“民”。我要说的就是:这项管理措施,虽然着眼于提高交通效率,但也是对不同人群利益的一次调整:它确认和支持了走路和骑车人的利益。

  在当代城市,涉及公共资源的行政管理措施,往往具有这样的性质和这样的结果。它在本质上是不同人群相互冲突的利益的“零和博弈”,得失相等。只是由于行政强制介入其间和其他更宏大的概念(如“公共利益”),才往往遮掩了具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也遮掩了这些不同利益的合法性问题。

  受损失最大的恐怕是路边餐馆,有一些餐馆就指着门口的停车位招揽生意呢。往长一点看,还可能影响到租金与房价。所以,削减便道停车和路边停车,虽然属于“交通管理”,但实际影响超出“交通”范围。有些餐馆老板觉得突然和委屈;有些餐馆老板还指望“政府会想办法解决”。但在我看来,不可能补偿损失,也没有补偿的依据。为什么呢?因为这根本就不是对一种权利的剥夺,而只是对一种便利的剥夺。这个便利虽然长期以来得到人们、甚至交通管理者的默认,但是它仍然变不成一种权利。

  这件事也让我们看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一些现实的利益,甚至是很大的利益,是以非常不确定的“便利”的形式存在的。这些便利可能只利于己、无损于人,因此得到默认,包括政府的默认。但这种便利也可能与其他人的便利,或者其他人的权利相冲突,比如那些被占用了非机动车道的骑车人,被占用了便道的行人。这就不能默认。

  解决类似矛盾,我们会遇到三种情况:其一,一种便利与一种权利相矛盾,那么,便利应该让位给权利。比如在人行便道上,走路是权利,而停车吃饭只是便利。其二,一种便利与另一种便利相冲突,传统的解决方案是“先占原则”,这是古罗马法以来解决无主物纠纷的基本原则,但在当代稀缺的公共资源中很难被确认为永久性权利。其三,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相冲突,那要看权利的来源,如果源于法律,那么哪一个法律“级别”高,那一个权利就应该得到继续承认。而如果相互冲突的权利源于同一部法律,那么这部法律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应该修改。如果源于同一个行政机关,那么应该由这个行政机关自己重新调整,不应该把一个权利赋予两个利益冲突的人群。如果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其中一个源于法律,另一个源于行政机关,那么自然前者胜出,后者让位。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管理部门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分配权利和确认权利的作用,比如在便道施划停车位,在非机动车道内添加机动车道,就是确认机动车停车和行车的权利。但是,这样的赋权也可能是有疑问的,如果它们在已经赋权的范围之内重复赋权,就可能导致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此次交管部门对停车位的整治措施,固然是为了提高交通效率,其实也包含着解决便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利的冲突的意思在内。

  人们在享用公共资源方面的利益往往是相互矛盾的。政府则通过政策措施调整和解决这些矛盾。调整的原则,不仅要从价值上权衡哪些利益更值得支持和保护,而且也要从性质上分辨:哪一些利益是权利,哪一些利益只是“便利”。哪一些矛盾是权利与权利的冲突造成的?哪一些矛盾是权利与便利的冲突造成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原则。报载:面对商户的不解,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沿街商户损失利益与城市交通利益没有可比性”。其实还是“可比”的:比一下:哪个是人的权利,而哪个只是人的“便利”?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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