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能由法律来调整,效力低于法律的行业规定无权干预。如果未经持卡人同意,银行擅自采取单方面行动(如直接从卡上扣钱)将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近日在网点发布收费公告,将于6月1日起开始收取跨行查询费,每笔手续费0.3元。
我们好像走入了一个银行收费“爆炸”的时代。“免费午餐”越来越少,收费项目越来越多,这让消费者们应接不暇。据说这些都是国际惯例、大势所趋;又听说还有不少收费的“国际惯例”咱们还没实行———比如像花旗,一次存入超过三千美元的纸币,就要收点钞费———或许不久以后咱们的银行也会“从善如流”。不过,单从经济角度分析,这次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实质是金融机构分摊成本和中间业务创收,倒也并非完全没道理。目前跨行查询已经占到跨行交易总量的一半以上,占用了大量系统资源;而发卡银行还向中国银联支付转接费和收单机构手续费。作为金融企业的银行收取一定费用,符合市场经济的有偿服务原则。
但是,即便银行终止“免费午餐”符合市场原则,也不能够如此随心所欲地收费。在银行看来,似乎只要在营业网点张贴一张告示、到媒体上发个通知,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从消费者的卡里扣钱了;他们一点也没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可能已经逾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
银行会辩解说,目前新增的收费项目都是监管部门点过头的,不属于乱收费。的确,包括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在内的诸多新增收费项目都是经过银监会或央行批准的,而监管部门的授权也在《价格法》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之内。
然而问题是:仅仅监管部门同意,收费就合法了吗?作为消费者的持卡人怎能被略去不计?
银行与银行卡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无论银行卡持有人是身藏万贯还是囊中羞涩,他与银行的关系都是平等的。双方必须按照账户开立时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事,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更改合同内容。银行贴出收费通知也好,在媒体发布公告也好,在法律上只能视为一种修改合同的要约,如果要真正修改原合同相关内容(即收取跨行查询费用),必须得到另一方对该要约的承诺。并且,即使银行收费告示公布之后持卡人没有表达异议,银行也不能认定持卡人就同意交费,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
换句话说,没有持卡人同意交费的明确意思表示,即使有监管部门的同意和行业法规的授权,银行也不能从消费者的卡里扣钱。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能由法律来调整,效力低于法律的行业规定无权干预。
如果未经持卡人同意,银行擅自采取单方面行动(如直接从卡上扣钱)将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即使银行有一万个合理的理由收取跨行查询费用,但只要没有得到持卡人的允许,其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就经不起推敲。
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到底是不是国际惯例,我们不得而知。不过,违反法律程序的任意收费肯定不是国际惯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核心的金融领域更应该如此。通过银行一次又一次的收费,我们发现,国有商业银行们一只脚似乎已经跨进了市场经济的大门———它们整天想着怎么通过增加收入转嫁成本提高利润率,而另一只脚却还牢牢钉在市场经济的大门之外———它们仿佛察觉不到法律的存在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