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侯将相 宁有种乎?员工间不能搞“三六九等”
2006-04-29


 
  “五一”前夕,各行各业都在向劳动者祝贺节日。有的评优颁奖,有的安排带薪休假,有的组织联欢娱乐,有的发放钱物。以前总是被遗忘的农民工也开始“沾光”了,于是便成了新闻热点,“农民工享受×××待遇”成了各大媒体的专题。这些让人看了当然很开心,感觉农民工不再是“二等公民”和“等外公民”了。

    但是,在众多报道中,有的并没有反映真实情况,有的则纯属炒作。日前,我在媒体上读到某厂农民工享受探亲假并报销往返路费的报道,觉得可喜可嘉,就赶到该厂调查。一了解,真实情况与报道宣传大相径庭。事情是有,出入却很大,正式工基本工资全发、往返路费全报,而农民工基本工资只发五分之一,往返路费只报三分之一。尽管如此,这对于原来与探亲假根本无缘的农民工来说,已经是喜从天降,他们已经感恩戴德了。但是,我们若是往深处想,如此不平等,还能乐得起来吗?我想对媒体说,今后在报道农民工享受什么优惠待遇的时候,不要孤立地就农民工说农民工,而要综合介绍,农民工是不是与其他员工享受同等待遇了。

    员工之间的不平等现象,不仅表现农民工身上,在近年来聘用的“城市工”身上也不乏表现。一些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到一个新单位再就业,往往被当作临时工来对待,成了企业的“二等公民”。我在采访中发现,有一家大型企业,五一前发奖金是这样安排的:同样是优秀职工,正式工发3000元,临时工发1000元,农民工发500元。这种三六九等式的不公平现象,在不少企事业单位司空见惯。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这三类群体在工资、社保、福利乃至政治待遇等方面,无不存在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待的情况,就连逢年过节发个钱物也是等级分明。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法规定,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只要是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不管其户口如何、家居何方、工龄长短,一律都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存在什么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那种由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所谓的正式工、固定工的称谓,从法定的意义上说,早已寿终正寝。只要是单位的员工,就应该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享受完全平等的待遇,要说还有区别,惟有在法定的涉及相关连续工龄方面的待遇有所不同,除此之外,应当一视同仁。
   
    所以,当农民工和临时工还在拿“芝麻”,正式工、固定工吃“西瓜”的时候,我们莫忘了平等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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