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模数量大幅提高是个好兆头(转载)
2006-04-29
 

  今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推荐评选中,农民工数量大幅提高,推荐人选中有18人是农民工,比上次评选增加17人,农民工的地位和贡献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和认可。(2006年04月11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一个好消息!劳模,就是劳动者的楷模,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劳模参选上,凡属劳动者都应该具有参选资格,其中也包括农民工。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劳模的荣誉称号好像成了有固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专利”,一些工会组织在推选劳模时,也主要考虑国有集体企业中的产业工人,尽管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同样奋斗在工人岗位上,同样付出艰辛,做出贡献,也更具“劳动”特点,但因其“打工”的身份没有固定单位而长期未能被纳入参选劳模的行列,与这些劳模荣誉几乎无缘。这种有失公允的劳模评选方式,逐渐悖离了劳模的本义,也缺乏时代气息。因而,近年来曾有不少网民呼吁让更多的农民工进入劳模参选先烈,和其他劳动者一样能堂堂正正地登上表彰大会的领奖台。今年的劳模评选,终于看到了农民工参选劳模比例增加的好消息,也是一个好兆头,说明国人对劳模的概念有了新的认识,尤其是把劳模这顶帽子戴在了农民工的头上,让人看着比较舒服。

  农民工参评劳模数量大幅提高,表明了农民工的地位在不断提升,其所做出的贡献也越来越得到了社会更多的关注和认可。在更深层上的意义则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渐得到了“回归”,这种征兆实在可喜可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加劳动的义务,也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各种荣誉的权利。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只要是具备了某种能力,做出了某种贡献,就应当有机会得到相应的社会位置。农民工作为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理由只有劳动的义务而没有获得荣誉称号尤其是评选劳模的权利。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人为地压低了农民工参选劳模的数量和比例,也是一种对农民工及其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更是对宪法精神的蔑视。

  时下,对多数农民工来说,参选“劳模”仍然是一种“奢望”,虽然有一些的地方成立了农民工工会组织,但仍然有不少地方的农民工仍然处于缺乏组织的弱势状态,又由于社会还存在着世俗偏见,农民工话语权还微不足道,他们需要但没有能力去维权。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政府对解决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越来越关心、扶持和帮助,社会上对农民工的地位也逐渐在提升,这种关心不仅需要体现在就业、社保、医疗和子女教育等方面,也同样需要体现在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靠贡献赢得的荣誉奖章上。令人欣慰地是,自去年全国劳模评选中,全国总工会和国家人事部首次将农民工纳入了评选范围后,今年又增加了农民工劳模的参选比例,充分体现了政府及社会对“勤劳致富”群体社会价值的肯定和褒奖,也极大地提升了农民工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其实,劳模评选本身就有一种如何确立劳动楷模这种特殊品牌的导向作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必须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增加农民工劳模的参选比例,是一种尊重劳动的导向,也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期待着有更多的农民工获得劳模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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