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缺席的共识能叫共识吗
2006-03-29

手机应不应该实行实名制,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争议声中,信息产业部目前正在制定《通信短信息管理办法》,将对手机用户实行新的实名制管理,而福建泉州更是先行一步。

32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泉州已经从39日起,实施了手机实名制管理。信产部的《办法》尚未出台,泉州是依据什么实行手机实名制的呢?从报道的情况看,是共识

  为了堵截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与当地移动、联通、电信、网通、铁通等5家通讯运营商取得共识,从39日起,入网这5家运营商的手机与小灵通用户,都必须实用实名登记。如果不是媒体报道时遗漏了消费者也是同意实名制的这一重要信息,那么,人们就有理由发问,消费者缺席的共识能叫共识吗?撇开消费者,人家相关几家坐下来一合计,就决定了消费者必须实名登记,这种做法未免也太不礼貌、太不讲道理了吧?


  共识就是共同的认识,共同就是属于大家的、大家一起(),现在的情形却是,消费者被撇在一边了,老爷不亲舅舅不爱,还美其名曰这是依据共识行事!众所周知,最与实名制相关的便是消费者了,因为实名既不是实公安的名,也不是实移动等等运营商的名,而是实消费者的名!所以,要想通过形成共识的方式实行实名制管理,最不该遗漏的就是消费者的认识,没有消费者参与的共识就不能算是共识,充其量是另外那相关几家的共识!


  实名与否,与消费者的权益是相关的。购买手机的用户,原来用5分钟就可搞定的事情,实名管理之后,要耗时20分钟甚至半小时之久!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个多耗时的账要不要算?记者采访现场,一位用户质问得好,他说:我知道,这项措施是为了防止虚假信息诈骗,但这是公安局的事,凭什么让我这个守法公民埋单?此外,像不赞同手机实名制的人们担心的那样,还有消费者隐私暴露等问题果然出现,那么那些账也都应该细算一下吧?细算之后的总账,对消费者而言,就绝非是可有可无的权益,那么,公安、移动等几家,有什么权力无视消费者的上述权益,擅自决定消费者必须如何如何?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的一重意思就是,公民可以发言,也可以不发言,可以具名发言,也可以匿名发言。具体到公民使用手机问题上就是,公民可以使用实名手机,也可以使用匿名手机。手机实名制,显然限制了公民的此种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的一重意思就是,公民可以具名通信,也可以匿名通信,换言之,公民用实名手机通信,也可以用匿名手机通信。通信秘密的一重意思就是,公民可以不令第三者获知通信信息,而通信信息就包括发信人、收信人姓名。手机实名制,显然侵犯了公民的此种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因此,在宪法框架内解决问题,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如果消费者愿意实行手机实名制,放弃宪法明言保护的相关自由,那么,就实行实名制;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放弃相关自由,那就不能实行实名制。又或者,我们修改宪法相关条款,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途径。岂能在消费者不参与的情况下,仅只依据另外几家达成的共识实行实名制?


  在我们这个依法治国已然成为国策的国家,在我们这个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时代,想不到竟然会出现不问消费者愿不愿意,也不管《通信短信息管理办法》出未出台,就直接让消费者接受手机实名制的事情,这岂非怪事一桩?难道,消费者不是国家公民?难道,消费者不是时代主人?难道消费者都是隐藏在我们国家的坑蒙拐骗之徒,所以必须对他们进行有罪推定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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