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为了维持正常的秩序,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也需要每个公民具有见义勇为的勇气。假如邪气压倒正气,所有人都会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这样的社会,即使财富迅速增加,人们的幸福感也将大打折扣。
那么,见义勇为的勇气从何而来?政府事前的鼓励和事后的表彰和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各地也已初步建立起相应制度,包括北京在内的很多地方已逐步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奖励;北京市卫生系统开设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北京市教育系统出台见义勇为荣誉人员高考录取优惠政策。有的地方,还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优先为其安排就业。
所有这些措施,都有助于鼓励公民的见义勇为精神,也是合理的。因为,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制止和制裁侵害他人生命与财产的犯罪行为。而公民见义勇为,实际上等于帮助政府履行了职能。因此,政府拨出一部分公共资金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者给予表彰和保障,也是合法的。
不过,这些做法不可能解决见义勇为的所有问题。
毕竟,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行为,一个人面对凶暴的犯罪分子,不可能仅仅因为想到事后政府的表彰和保障而挺身而出,而一定主要是在道德责任感的驱使下,本能地站出来的。或者说,因为他身上的正气、勇气压倒了恐惧感。
因此,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最主要的渠道,仍然是社会的道德教化。假如人们具有强烈的同情心,具有深厚的道德情感,在看到犯罪行为时,他就会不假思索地挺身而出。人们普遍地接受健全的道德教化,具有健全的道德意识,这才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最佳成长氛围。道德问题主要是一个社会问题,与一个社会的观念、价值、教育等有关系。而道德行为的主要激励机制,就是社会舆论的奖惩。
所以,作为一种道德行为,一个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也主要由社会舆论来判断。事实上,社会舆论的肯定本身,就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最大表彰和鼓励。社会如果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上的奖励,比如,邻人给予帮助、企业优先雇用、公众捐款,当然是锦上添花。
不可否认,社会舆论的认定可能存在某种差错,比如媒体可能会过于热切,把普通的事情渲染成勇敢的行为;有些人也可能夸大自己的勇气。但是,政府机构却犯不起这样的认定错误,因为,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公民”名誉是非常正式的。政府的表彰和保障所花费的也是公共资金,而公共资金的每一分钱,都应当花到正当、合法的地方。
于是,人们看到,对见义勇为行为,政府建立了相当严密的认定体系:公安系统建立了见义勇为行为调查取证网络,现在民政系统又建立见义勇为行为信息披露制度。这套制度的淘汰能力挺强,今年第一季度北京市就有四例见义勇为行为没有得到正式认定。
这种做法有必要,但是,对见义勇为行为,如此苛刻是否完全可取?大量的见义勇为行为,可能并不需要十分英勇,也未必总是非伤即残。但见义勇为评价体系如果完全由政府主导,大量比较平凡的见义勇为行为,就可能得不到正式认可。这可能反而不利于培育见义勇为的道德风尚。所以,表彰和保障见义勇为者,最好还是留给社会来做,而政府则可以采取一些鼓励民间组织承担这方面职能的政策措施。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