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将试点单病种费用限价 超出部分可以不付
2007-04-29


msn     2007-04-29 07:53  来源:重庆晨报



  重庆晨报4月29日报道 一市民患阑尾炎被送入院,医生告知详细诊疗事项,病人同意后并签订“单病种限价诊疗协议书”。病人治愈出院时,如果医疗费超过了限价标准,超过部分病人可不付钱。这就是6月1日起在全市16所医院试点的单病种收费限价运作流程。


  范围全市16家医院试点


  昨日,市卫生局发布了“6月1日开始,全市将在16所医院开展单病种收费限价管理试点工作”的消息。


  这些医院是:重医附二院、重医大儿童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二院、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肿瘤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武警总队医院、市七院、市九院、万州人民医院、涪陵人民医院、黔江中医院、渝北人民医院、沙坪坝人民医院、大渡口人民医院。


  按照规定,这些医院中的三级综合医院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病种不少于10种,二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不少于5种。


  ■病种各医院尚在确定中


  目前,上述16所医院会对哪些病如何定价,具体事项各医院尚在评估计算中。


  但是,根据市卫生局规定,选择限价病种的原则是“以质量为核心”,由试点医院根据自身专业设置和专科特色,结合当地疾病发生情况而定。


  同时,该病最好是有比较明确的诊疗规范和治愈标准,医疗确切,预后良好,质量易于控制,病种成本易于核算。


  选择的病种还要与目前使用的疾病诊断标准一致。


  ■价格低于平均费用5-10%


  试点单病种限价的主要目的是要规范医疗行为,避免不合理用药与检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贵”。因此,根据市卫生局的试点规定,各试点医院最后制定出的限价,必须要低于本院该病种近三年实际平均费用水平的5-10%%。


  市卫生局表示,这一限价并不等于医院完全没有合理的回报,只是在去除不合理用药、检查和医用耗材费用后,测算出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另外,由于医院等级、设备等的不同,同一病种在不同医院也可能有不同限价。


  ■保障诊疗方案须规范化


  价格被箍死了,服务质量是否会缩水?这是病人最关心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市卫生局采取了相关措施。


  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市卫生局下发的限价方案中规定,除了限定价格,各试点医院还必须制定出每种病的基本规范化治疗方案,并且要细化到每一个诊疗项目和具体诊疗方法、诊疗环节等等,甚至连临床护理都要编制规范。


  这一措施,是希望以此来避免医院擅自减少服务环节,节约成本。


  ■程序医生告知病人自选


  病人入院后,医生须在治疗前,将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治疗方案、医疗风险、限价标准、在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中止限价的情况等事项,及时告知。


  病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该诊疗规范,如果接受则须签订“单病种限价诊疗协议书”。协议一旦签订,单病种限价的患者治愈出院时,超过核定限价标准的,除不可避免的诊疗方案改变外,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


  但是,如果在异常情况下,病人出现并发症,则不再按单病种限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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