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建立司法审查机制
2006-03-10

全国政协委员陈勋儒十日在大会发言中呼吁: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建立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司法审查机制

陈勋儒表示,目前中国行政诉讼法只允许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而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因此,赋予相对人对行政立法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赋予司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十分必要。 

  此外陈勋儒建议,健全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建议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立法监督工作,对提交的行政法规、规章作实质性和程序性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应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撤销。这样做可以有效改变目前备案审查制度中只备案审查的局面,及时修订或废止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互打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陈勋儒说,要强化程序正当原则,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加强行政立法监督。建立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参与制度、立法经费预算和公开制度。

  构建和谐社会必需完善行政立法机制。陈勋儒认为,和谐社会只能建立在法治基础上,只有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安定有序。

                                                                           【转自中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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