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公益不低保”违反国家政策
2010-07-29

“拒公益不低保”违反国家政策

时间:2010年7月29日 来源: 大众日报(济南)

  陈一舟

  河南郑州市日前出台《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等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7月28日《人民日报》)

  拒绝参加公益劳动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这样的“门槛”着实有些怪异。参加公益劳动是现代社会公民基于公民精神的一种自发的道德行为,与“低保”何干呢?参加公益劳动与否,取决于公民自愿,况且申请低保者都是低收入群体,整日为生计奔波尚且自顾不暇,强制性要求低收入者参加公益劳动才能申请低保,也忒苛刻了些。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面向低收入、经济困难人群推行的一种社会福利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群体的关爱。没有哪一条政策或者法规,要求低保户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同时,必须做出公益的“奉献”。某种意义上说,“拒公益不低保”与个别地方要求低保户做义工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暴露出某种制度性歧视:拿着政府给的低保钱,就必须为社会做贡献,既然有“恩”于你,你就得知“恩”图报!

  这些年,为了防止骗保现象发生,各地都纷纷出台了比较严格的低保审查批准制度。然而,纵观一些关于低保的地方规范,在过分注重制度缜密和制度严谨的同时,却无形中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忽略和无视了低保户作为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一些涉嫌侵权的“条款”出现在制度中,就构成了制度性的歧视。

  更重要的是,很多带有制度性歧视色彩的严格的低保规范,也只是给真正需要低保的人设置了一层又一层的障碍,不允许这个、不准那个;但对于那些有“关系”和“门路”的人则是形同虚设,“人事局副局长夫人吃三份低保”就是一个例证。

  低保保障的是低收入者的生存权,不能再在法律之外人为设置低保的门槛,我们期待着那些发散着歧视味道的制度,能够得到改良和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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