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央政法委领导:
我是四川金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明春,也是一名老党员,今向您反映四川省眉山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李玉书、执行员江明玩忽职守、不负责、滥用职权、暗箱操作,将我公司价值1.2亿资产,以1850万元的价格执行拍卖给他人,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亿多元,由财政部担保、国际贷款投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被迫倒闭的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希望您在百忙中过问此事,责令四川省检察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处理,依法追究李玉书、江明的刑事责任,为我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四川金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成立于
公司设立后,以1200万元的价格以出让的方式从国土局取得121亩土地使用权,以签订回填坑洼地协议的方式取得20亩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2440万元将6-
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光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抽逃注册资本撤资并控制公司停止支付工程款,致使彭山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八司)、四川吉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先后就工程款、填方款起诉到法院,累计诉讼金额为740多万元;另外,由于其它股东不同意光一公司退股,光一公司便起诉到眉山市中级法院要求金润公司退还股本1100万元,诉讼中,该公司充分利用金钱魅力和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经过一审、二审、省检察院抗诉后再审三关,号称花费500万元,取得了节节胜诉,法院枉法裁判违法判决我公司退还股本1100万元(关于法官枉法裁判问题我们将另行举报)。
光一公司在我公司败诉后,立即向眉山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返还股本1100万元。眉山中院立案后,将案件交由执行局局长李玉书、执行员江明二人执行。此二人在执行中非常出格地卖力气执行。
为了达到欠款1100万元却拍卖1.2亿元资产的目的,执行局局长李玉书、执行员江明二人,此二人在执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带着个人目的违法执行。他们为了选择一个可以控制的评估公司,此二人费尽心机,
标准所接受委托以后,决定采用成本法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而按照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机关应堪查现场、向我公司收集工程图纸、支出费用票据等,而执行员江明和标准所的评估人员,不通知我公司人员到场,不向我公司收集资料,送检材料的最后日期是
李玉书、江明二人,通过控制评估机构的手法,虽然已经把亿元资产压低评估到1605万元,但这一数额对于他们来说并不理想,因为,这个数字,还远远大于光一公司的执行标的额1100万元。他们为了能够拍卖亿元资产,又强拉硬扯,将彭八司在彭山县法院执行的案件,假称彭八司已提出提级执行申请要求眉山中院评估拍卖,在没有申请、没有提级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将彭八司的案件与光一公司的案件强行合并执行评估拍卖我公司财产。
由于我公司与光一公司的判决存在着严重的枉法裁判问题,是一个错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李玉书、江明二人将要拍卖我公司财产的时候,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院裁定中止执行,李玉书、江明二人被迫停止了拍卖活动,四川高院由于眉山中级法院个别人上串下跳为光一公司说话,再次歪判,为此,我公司在接到判后,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李玉书、江明二人得知我公司申诉后,便不顾判决更改需重新申请这一事实,在判决规定的自觉执行期内,迫不急待地提前恢复了执行程序。
由于原来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已过,他们再次提供两家与李玉书、江明有一定关系的评估机构,让我公司选择,最后,我公司由于不知道还有其它评估机构可以选择,便同意了申请人选定的四川唯实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唯实所)。
在2005年11月,光一公司在对金润公司增资扩股时;2006年2月,金润公司向农业银行贷款时;2006年4月,五粮液集团普什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欲与金润公司合作时,有权评估机关均对我公司的涉案财产进行了评估,三次评估的价值都是8000多万元。现在,物价上涨了,实际应值1.2亿元,而唯实所接受委托后,采用标准所同样的做法,执行员江明及评估人员不与我公司接触,不向我公司了解评估财产的设计、装修、周边环境及成本情况,仅凭申请人的介绍和指认再次将我公司的财产高值低估为1669.54万元。评估结果出来以后,我公司再次及时提出了书面异议,李玉书、江明二人,视而不见,不依法争求我方意见选定拍卖机构,直接违法指定四川德基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并与拍卖机构串通勾结,设定拍卖条件,变向内定购买人,变向操纵拍卖价格。
李玉书、江明及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的《特别说明》中,用说明的方式规定:金润公司厂房安装的“多层共挤流延膜生产线”设备不属于本次拍卖的财产,该设备属精密设备,现由中国海关监管,该设备的所有权人为“四川省益通实业有限公司”。拍卖前,竞买人应与四川省益通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光一控制的关联方)就使用“多层共挤流延膜生产线”设备达成相关的书面协议。如不能达成相关协议,委托人不负责该专用设备占有范围内土地和厂房的交付。
四川益通公司早在拍卖前已经以零价卖给了光一公司。拍卖公告的条件显然是眉山中院李玉书、江明二人特意为光一公司设定的,这个说明变向将拍卖控制权交给了光一公司,任何参与竞买、多少人参与竞买都必须经过光一公司同意,此举限制了众多潜在的竞买人,导致两次拍卖成交价都在1800万元左右,进而达到了操纵拍卖,低价处理被执行财产的目的。
为什么唯实公司这么配合李玉书、江明的操纵哪?因为,没有此二人,他们不但一分也挣不到,即便能挣到钱,也挣不了这么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规定,拍卖成交价为1850万元,评估最高收费限额应为51万元,而李玉书、江明则滥用职权,违规让买受人交付拍卖佣金92.5万元,这一费用在拍卖后,已实际转稼到我公司的身上。
难道委托人眉山法院真的不负责专用设备占有范围内土地和厂房的交付吗?不是,
由于拍卖的财产仅是评估报中所列的财产,而大量价值数千万元的财产与拍卖财产连为一体,成为不可分物,仍旧属于我公司财产,我公司要求一并处理而至今没有得到处理,为此,我公司已多次上访,致使拍卖交接工作至今不能进行。李玉书、江明二人,面对执行中的这些现实问题,不是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而是改变了当初拍卖说明中“不负责交付”的说法,不按拍卖清单逐项组织移交,并解决移交中存在的问题,只通知我公司限期搬出,变向让我公司将数千万元不可分财产无偿交给购买人吉安公司,现在,购买人在李玉书、江明的“支持”下,已控制我公司的全部财产,我公司由于李玉书、江明的玩忽职守、不负责、滥用职权、暗箱操作,给我公司已造成实际损失8000万元以上。
我们认为:第一,李玉书、江明二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明知如何选定评估、拍卖机构,而违规划小选择范围供当事人选择,变向控制和内定评估拍卖机构;明知评估、拍卖的法定收费标准,而责令当事人多交拍卖费用41.5万元;明知法院拍卖财产应负责交付,而故意在拍卖说明中明示不负责交付,设置限制购买人条件,变向内定购买人,从而高价低卖,给我公司造成失8000多万元,属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法定刑事立案标准,应依法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二,李玉书、江明二人明知评估房地产财产价值应收集、提交设计图纸、建筑施工资料和其它与成本有关的材料,而不组织收集提供;明知当事人对评估执行异议应书面裁定答复而不予答复,致使评估、拍卖结果显失公平公正,与实际价值相差数千万元而不能得到纠正;明知身为执行法官在发生执行财产交接争议暴力事件,应到场制处理,而动作迟缓,延误时机到场处理,到场后又不负责任地组织交接,致使当事人非法占有了非执行财产8000多万元,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多次向眉山及四川省反映无效的情况下,我以一个老党员、一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中央领导反映,希望您在百忙中过问此案,责令检察机关依法立案追究李玉书、江明的刑事责任,及早为我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以上情况句句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负法律责任,愿意受到党纪处分。
四川金润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宋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