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区县据PM2.5数值考核负责人
2014-12-16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硕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硕)《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15日通过市政府公报正式对外发布。根据这个考核办法,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干部主管部门将按程序进行组织调整。

  主要看PM2.5降幅

  作为国家《大气十条》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今年5月底,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家考核办法)。

  依照国家考核办法,北京版考核办法的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十条》《北京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十条》《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则包括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领域的相关任务指标。

  在北京版考核办法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三大项,占比较高的是“重点治理措施”50分,其中包括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4个大项,分值分别为15分、12分、13分和10分。此外大气环境管理20分,执法监督3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年度不合格取消评优

  依据北京版考核办法,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视情况实施环保区域限批,禁止建设除民生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取消授予的环境荣誉称号和评优、评先资格。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则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组织调整。

  在考核中发现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人为干扰空气质量检测仪器和设备正常运转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新闻背景

  全国三区域实施双考核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国家考核办法,在年度考核时,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后者包括10项指标,其中占比较高的是大气环境管理16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5分、机动车污染防治12分、产业结构调整12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保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其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评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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