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4-02-21
《办法》明确规定, 在广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的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违反此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记者徐一斐、叶卡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