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台生态文明促进条例
2014-02-20

珠海出台生态文明促进条例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2014-02-20

  珠海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作用,率先在广东省立法出台了首个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珠海市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紧密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通过立法形式把相关部署和要求在珠海予以制度化和法制化。

  其中,以法规形式明确各类主体功能区管理要求、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首次在立法中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均有创新意义。

  据了解,《条例》的主体内容分为“主体功能区管理”、“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和“保障措施”6章,对珠海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了多方面、全方位、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部署。《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划分主体功能区 突出生态文化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条例》规定,市发改部门将会在全市范围内划分禁止开发区、生态发展区、集聚发展区、提升完善区等主体功能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边界、定位、开发和管制原则,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重大项目规划必须符合该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同时,《条例》明确将“三高一特”(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导向,推出了一系列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清洁生产、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的政策措施。

  此外,在《条例》中,进一步确定了生态文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专章规定生态文化,不仅要提高公众生态文化意识,更要全力打造生态文明政府,鼓励绿色消费,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积极性,力争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良好风尚。

  严格政绩考核 领导面临“称职”考验

  《条例》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覆盖面较广泛,并具有多处全国“首次”的创新亮点。

  如首次落实《决定》中“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求,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首次通过立法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创建环保市场;首次规定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约束性指标的第一责任人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首次明确“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

  其中,较引人关注的是,《条例》将实行严格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考核制度,首次在立法中规定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约束性指标的,责任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对此,珠海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以往的政绩考核中,如果未完成任务,领导最多就是不能评为优秀,但是此次《条例》将从严挂钩,责任单位的领导若不能完成任务,连“称职”都不能评上,意味着这些责任领导将会因此而下岗或转岗。

  此外,珠海还将逐步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是珠海首次在立法中作出相关规定。

  据悉,珠海在3年前已对区行政首长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以及科学发展的考核,即把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计算实质和效率进行专家评估,得出定量化分析后,再提交有关部门来做各种评定的参考。

  发展环保市场 通过市场配置资源

  《条例》按照“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的要求,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创建环保市场。

  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其超额完成的削减量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可以依法转让。如果排污单位在原核定的排放量的基础上进行削减,也将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得到补偿。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人士透露,《条例》中明确了要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包括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推进污水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生态环境修复等环境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同时,珠海市还将落实“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首次在立法中规定,对已受污染或破坏的环境功能区,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或恢复措施的,由环保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吴凡 丘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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