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形成系统就业政策 失业调控纳入政绩考核
2006-03-12

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致力于就业问题研究的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研究员在接受《光明日报》的采访时表示,《建议》的这一提法意义深远。

2002年,中国开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过去的三年间,相关政策逐步成熟,中国系统化的积极就业政策正在形成。2005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未来几年的政策目标和措施,有几个值得关注的变化:

一是更具操作性。《通知》规定,在税收优惠方面,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减免四种税。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有利于防止管理漏洞,操作性更强。比如,过去按人数比例减免税,一个5000人的企业招用下岗人员500人,与一个10人的企业招用1个下岗职工享受的优惠政策是一样的。如果按人数减免税则更有利于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二是更具普惠性。对于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通知》明确,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对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通知》指出,要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并首次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对困难群体的援助,《通知》提出,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三是更具开放性。《通知》要求,各地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不增加中央财政补助的前提下,还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此外,“失业调控”首次纳入政绩考核指标。《通知》提出,“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从2002年开始,中国将就业指标纳入宏观经济的四大指标之一,此次进一步将其纳入政绩考核指标。这传递出一个信号:政府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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