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年两种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和低保
2006-03-12

天津市部分困企职工明年仍发补助金

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 2005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2006年起,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 2005年享受中央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困难企业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但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助。

明年起没有再就业的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可享失业保险

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要求,今年底,将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 2006年起,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利用国家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重点帮助并轨人员解决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还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生活困难的并轨人员及时予以帮扶,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今年部分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困企职工明年仍有补助

为帮助中央管理企业妥善解决好并轨后遗留问题,从 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通过安排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方式继续给予适当支持。补助范围限定在 2005年享受中央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困难企业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但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认定以 2003、 2004、 2005年的企业财务决算为准,补助期限暂定到 2007年年底。

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 )对 2003、 2004、 2005年中亏损 1年以上的困难企业,与原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 2006年人均不超过 6000元, 2007年人均不超过 5000元。 (二 )对 2003、 2004、 2005年中亏损两年以上的困难企业中,出中心后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 4050”人员 (2007年年底以前女 40周岁以上,男 50周岁以上 ),中央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困难企业及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对 3年亏损的企业实行全额补助,对 2年亏损的企业补助 80%。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按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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