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物防疫条例征求意见
2013年06月26日
人民网北京6月26日电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今天起对《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集意见。该条例拟规定,禁止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在宠物市场现场销售宠物的除外。违者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经营的活畜禽和器具,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禁止携带畜禽和用于经营的畜禽产品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客运车辆。
2011年,北京市人大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经过后评估,提出“要适时修订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作为北京市首个由立法后评估转化的立法项目,根据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市农业局完成了条例的起草。
动物防疫工作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动物及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内容,与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据介绍,北京市2012年登记犬数量已达100万只,居全国之首,每年都有人因感染狂犬病死亡,且已发生多起犬连续伤人事件。作为国家首都、国际化城市,北京希望通过立法全面加强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安全追溯、动物诊疗管理、流浪动物收容等方面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理顺兽医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强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完善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建立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制度、规范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强化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
条例拟规定,北京市和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兽医、卫生、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
条例拟规定,北京市将制定并实施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于犬类,条例明确规定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和标识。犬只在户外活动时应当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
对于包括宠物在内的动物饲养者,条例明确如下义务,以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为动物提供适当的生存、生长环境;保证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对患病动物进行及时治疗;不遗弃所饲养的动物。同时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动物收容场所或者暂存场所,负责动物的收容处理。
条例还明确,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或者因采取强制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已经证实的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