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内务司法委:我国慈善事业法律亟待完善
2005-12-23

  “我国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2002年,中国私人捐赠人均只有0.92元人民币,不到当年GDP的万分之一。而2003年美国人均私人捐款828.7美元,中国和美国人均收入相比为1∶38,人均慈善捐款相比为1∶7300”,在今天举行的中华慈善大会专题论坛上,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徐永光披露的这组数据,引起了与会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慈善组织代表的广泛关注。

  徐永光说,按照国际惯例,慈善活动被普遍看成除了市场分配、政府分配的第三次分配,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逼近了0.5的警戒线,如果算上城乡居民福利性分配的差别和高收入阶层,公职人员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实际情况还要严重。因此,发展慈善事业,扩大第三次分配,使社会资源分配趋于公平,显得十分迫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玉章发言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缺少法律明确规定。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认为,目前慈善事业法律法规的层次不高,不利于维护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

  吴玉章同时提出,当前对慈善事业有不良影响的问题,还表现为一些行政管理的传统思路、我国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对慈善组织的不平等待遇等。例如,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批准内资企业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2家慈善组织捐赠,允许全额扣除税额,这就使得其他慈善组织在募集捐款时处于不平等竞争的位置。

  在论坛上,作为惟一一部规范慈善活动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也因为规定过于原则,民众了解甚少,从而成为一纸空文,遭到了各方面的诟病。

  吴玉章讲述了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某个慈善组织捐赠给复旦大学哲学系的一笔款项,经过某些环节,被转给了该大学法学院。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是规定“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但是,究竟如何界定,目前并没有一个普遍的解释。你说捐赠人的意愿被改变了吗?可以说被改变了,因为捐赠人最初确实是要捐赠给哲学系而不是法学院。但实际上,大多数捐赠人都不那么认真,只要捐赠款项能够做善事,也就够了。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在提交给论坛的材料中指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为适应公益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规范公益行为和慈善行为,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正在开展立法调研。(本报记者 王亦君)

  本报北京11月21日电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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