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有“毒”应该怪谁?
2011年02月22日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邓海建
2月15日,苹果公司公布了2010年供应商责任进展报告,首次公开承认中国供应商员工因污染致残。报告说,在苹果公司供应商胜华科技苏州工厂,有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据了解,137名工人中,部分员工正遭受被迫离职的压力。
苹果成了众矢之的。从情绪上说,这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这不是苹果方面第一次在供应商环节上受到质疑。尤为让人不淡定的是,苹果采取了回避策略,更表示,其实做得已经很不错。
这回,事情板上钉钉。供应商出事了,苹果有责任。这个逻辑当然不错。但问题是,这个责任的性质是什么?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是两码事。供应商肆意用“毒”,搞得工人很受伤,理论上说,苹果是可以以“不进货”的手段来要求其遵纪守法的——是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但是,所谓社会责任,不是一种前置性的义务,需要法律制度作保障。
树生病了,给“苹果”打针是没用的,关键还是种树的“园丁”。事实摆在这里,即便苹果承认上游供应商不干净,也采取积极策略,后果又怎样?据说,“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情况,与苹果报告仍有出入,137名工人中,部分员工正在遭受被迫离职的压力”。供应商的劳资关系,苹果有多大的掌控权?如此昭然的职业伤害,监管部门不能袖手旁观。
权责对等、范畴明确,不能因为赚钱多,就责任无限化,就要求它解决所有问题。利润分成是一回事,责任义务是另一回事,我们在研判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道义的归道义、法律的归法律,苹果供应链上的症结才能有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