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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可冠名公益性文化活动
日期:2007-11-15 09:32  点击:170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赞助方对活动赞助达到一定数额,可获得协办署名权

    南方都市报讯(冯 悦)今后,企业、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赞助公益性的文化活动,金额超过政府对该活动投入的50%,就有可能获得活动的冠名。     

    12日下午,深圳市文化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深圳市文化局公益文化活动赞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昨日起实施,用冠名权、协办署名权等回报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赞助公益文化活动。     

    深圳市文化局负责人表示,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对公益文化活动赞助,拓宽活动资金的筹措渠道,并规范赞助行为,他们制定了该《办法》。    

    除了企业外,个人也可赞助公益文化活动。据介绍,《办法》中所指的公益文化活动,包括大型庆典活动,大型文化节,重点美术展览等。

    赞助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但受助方必须是主办或者承办公益文化活动的局机关和直属、代管单位。    

    除了冠名权,赞助方还可以获得协办署名权、市政府表彰等回报。《办法》中规定,赞助方对重大活动赞助财产超过政府对该活动投入资金总额的50%,同时报局长批准,可获得活动的冠名权。赞助方对活动赞助达到一定数额,可获得协办署名权。     

    此外,贡献较大的赞助方代表还可以获得嘉宾待遇,参加活动开幕式、闭幕式和其他相关活动。赞助数额较大的,文化局还可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接受赞助的程序、赞助收入管理等具体问题,包括不得接受活动项目不需要或者与业务无关的实物赞助,受助方有义务开具合法收据或相关证明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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