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灵 2007-05-30 08:34:00 来源:济南时报
曹林
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月29日新华社)。
尽管郑还有上诉的权利,终审即使维持原判也得等最高法复核,但对这样一个级别的高官判处死刑,充分彰显出反腐的决心——要知道,对这等高官作出死刑判决,绝非仅仅依据哪个具体的法条,肯定得进行综合的法治考量。郑筱萸是2001年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2003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判死刑后,第一个一审被判处极刑的省部级官员。
这个死刑判决实际一点也不让人感到意外。早在郑筱萸案曝出不久,温家宝总理就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汇报此案,主抓反腐的中纪委书记吴官正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认为郑筱萸案是一起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性质十分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很少有哪个腐败案能如此惊动中南海的,可见郑案情节的严重。
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照此规定,许多贪官死几次都有余辜,可近年来却出现了轻判和免死的趋势:比如4000多万元来源不明的巨贪刘志祥只被判了死缓,毕玉玺因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也只被判处死缓,学术界也充斥着“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死刑对贪官已无威慑力”的呼声,舆论对这种轻判取向很有意见。在腐败难治的情况下,此次首都地区法院判处郑筱萸死刑,不排除有矫正轻判取向、重启死刑威慑力、“杀鸡骇猴”的警示目的。
从受贿数额来看,郑筱萸收了640万元,这还不足一些巨贪受贿的零头,为什么会判死刑呢?死刑的量刑标准不仅是数额,还有情节的严重,而郑案正在于情节的极端严重。其一,药品质量监督不是小事,它关系到千百万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关系到生命安全这个最大的民生,“事关人命”的公权力当然不能免于死刑威慑的约束;其二,监管者的腐败,是腐败中危害最大的腐败。普通腐败再厉害,尚有监管者的约束,而监管者的腐败则是一种伤及根本、危及执政合法性的腐败,郑筱萸及其领导的药监系统的腐败,则属于这种腐败;其三,郑案本身的案情极端严重,正如有报道指出的,“他以中央政府在这一领域的最高主管之职,竟然直接和监管对象进行权钱交易,这种交易导致全国药品监管失控,药品监管制度几近虚设,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秩序大乱”。
虽然反腐的根本还在于约束权力,刑罚的有效在其必定性而非个案判决的严酷,但在近些年来对贪官轻判的司法取向下,这个死刑判决的警示作用和威慑力还是相当大的,更重要的是表达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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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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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案引发的药监风暴正在逐步深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