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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出行热签“生死状”难成免责依据
日期:2007-07-17 09:46  点击:133

 2007-7-17 稿件来源:解放网—上海法治报 

法律专家认为“生死状”并非最佳避免风险选择 

 
   “本活动为户外活动并有一定的危险性。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特此声明。活动开始后,本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在活动开始前自行退出。”
  像以往一样,随着暑期旅游高峰的到来,越来越多的“驴友”们选择网上发帖、征友出游;但和以往不同的是,帖子里除了公布出行计划外,不少“驴友”们还都附上了这样近乎苛刻的“生死状”,明确“发生事故,参加者责任自负”的免责条款,并纷纷表明网民只有接受,方能参加。
  逐渐风行的“生死状”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应?签了它,是不是就意味着权责分明、一劳永逸?自助游时,还能不能找出更好的维权办法?法律专家昨天表示,在特定前提下,可以认为“生死状”有法律效应,但却并不意味着能就此免责;他们据此同时建议:相关保险公司尽快针对“自助游”这一市场,推出相应保险,满足“驴友”需求。

  驴友出行前热签“生死状”

  按照网上召集帖的约定,今天晚上7点半,本市知名户外游网上论坛“D—FOUR”的十几名“驴友”,将在中山公园进行行前最后一次碰头。
  除了确定由网民“微波炉”发起的、本周五到周日的宁波五龙潭溪降、漂流自助游行程外,对“驴友”们来说,这次碰头最重要的其实是他们要做的另外一件事——在旅行正式开始前,亲笔签下一份免责责任书:
  “本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者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建议购买保险;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义务组织救援或改变计划,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记者在论坛上看到,在详细介绍旅行目的地、行程安排的召集帖最后,“微波炉”特意用红字标出了这样一段“免责声明”。
  无独有偶,记者昨天访问了多个全国自助游召集论坛后发现,这样的“免责声明”几乎在每个论坛上都可以看见,但具体内容却不尽相同:有些论坛要求在召集帖后附上简单的免责条款,声明“旅行中发生事故,参加者责任自负”;而有的论坛则提供了长达五百字的“免责书”,事无巨细地将旅行中的收费细则、安全问题都一一尽录,最后也不忘表示“活动属于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组织者不会对任何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都叫它‘生死状’。”记者留意到,尽管声明的具体内容都各不相同,但“发生意外事故,参加者责任自负”,却是其中的内容核心,也因此,这份声明被不少“驴友”戏称为“生死状”。
  记者同时注意到,各个论坛都规定,如果事前不接受或签订这份“生死状”,驴友们就无权参加旅行。
  刚刚在“中国露营协会”论坛上发布了“广东乳源大峡谷探险穿越活动”召集帖的驴友“飞飞”表示,先签“生死状”、再去自助游,这样的出行方式,对很多“驴友”来说,现在已经是再熟悉不过了,“但就在不久前,我们还基本没这个意识。”

  “生死状”历经变迁成为强制要求

  按照“飞飞”的说法,现在约定俗成的自助游“生死状”,在不久之前,还并没有像现在这样人尽皆知,而记者随后的调查则验证了这一说法——大半年前,无论是自助游的参与者、组织者,或者是相关论坛,都很少有签订“生死状”、“免责声明”的意识。
  就在“飞飞”发贴的“中国露营协会”论坛上,记者看到了一份“驴友”们06年制定的《自助游召集注意事项》,而在整整十条条款中,关于旅行中“驴友”安全方面的条款,却只有这样一条,“报名者必须身体健康,对户外运动的危险,有清楚认识”。
  记者注意到,类似这样的条文,在“驴友空间”等知名自助游论坛上,不久前都曾经出现过,而和“飞飞”现在的那份组织者不承担责任的“免责声明”大相径庭的是,当时的“注意事项”中,丝毫没有提及组织者的责任和义务,仅表示:“旅游中如发生人身损害,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解决。”同时,这些条文也不像现在这样,是要求“驴友”们出行前必须签订的强制性规定。
  然而同样是这些论坛,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几乎不约而同地使用了要求“驴友”自担风险的“生死状”:
  “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组织者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活动组织者、其他参加者及发布本次活动召集帖的论坛不对此行的质量、安全负任何法律上和形式上的责任”、“出现意外及伤病,所有成员有救助义务,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尽管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尽管真正兴起不到大半年,但记者注意到,无一例外的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自助游论坛开始推行、甚至强制“驴友”们接受这些“生死状”。
  “目前我们的规定是,要参加的人必须接受;换句话说,只要参加了,就意味着他已经读过和同意我们的免责声明了。”曾通过网络组织过几十次自助游的“阿理”这样告诉记者。

  自助游事故频发催热“生死状”

  “参加自助游活动,无论是对组织者还是参与者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驴龄”长达五年之久的“飞飞”告诉记者,尤其是参加漂流、溪降、露营、徒步穿行这样的户外活动,更是危险重重,极易发生意外,“作为组织者来说,和参加者事先签订一份‘生死状’,可以给我们以警示,让我们意识到旅途的危险,提高防范意识。”
  今年2月7日上午11时许,一男性“驴友”在攀登秦岭山脉的九鼎万华山时,从约30米高的悬崖上坠落身亡;今年3月4日元宵节,在参加深圳某知名户外运动网站组织的穿越深圳三水线的自助登山活动中,36岁的“驴友”阿松(网名)途中猝死;一周后,11名“驴友”在北京灵山登山途中迷路,23岁的“夏子”遇难……
  “一方面,是事故经常发生,让大家有了风险意识,都愿意签;另一方面,在没有签‘生死状’时,一旦出事,组织者常常面对比较尴尬的情况,就像‘手手’那个案子一样,很多人会要求我们赔偿。”常作为组织者的“阿理”也表示,“生死状”的签订,也是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自己因此“惹祸上身”。
  去年7月9日,13名“驴友”在南宁赵江旅游露营时突发山洪,21岁的女孩“手手”被洪水卷走后,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同行的12位“驴友”,并最终获得21万余元赔偿。
  对“阿理”等热衷于组织自助游的“驴友”们来说,为了尽量避免事后纠纷的发生,“生死状”的免责条款对他们来说意义重大,非签不可,“否则,谁还敢组织活动?”

  “生死状”并不能成为免责依据

  自助游的众多参与者认为,旅行前签订的“生死状”给他们提供风险警醒;自助游的热心组织者认为,万一出事,“生死状”能让他们摆脱索赔麻烦。然而,这份条款内容不固定、甚至带有强制签订意味的“生死状”,真有这样的法律效应吗?
  “组织者是自愿、非盈利的,只起到单纯的组织作用,并且事先已经告知参与者所有的情况。”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弟告诉记者,在这样的特定前提下,他认为这份“生死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应的,“当然,它的大前提还得是:其约定内容,不违背和触犯我国现行的行政命令、法律条文。”
  王全弟说,满足以上前提的“生死状”,起码可以认为是参加者、组织者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不同意,就退出,按照这个规定,此协议一定是经过双方同意的,因此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问题。”
  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一旦发生了自助游事故,“生死状”的双方都得按照具有法律效应的条款内容,做到“责任自负,互相免责”呢?
  “在不盈利、自愿的前提下组织的‘自助游’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王全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因不可抗拒力或非人为意外造成的事故,双方本就无须承担责任,“但这并不等同于任何情况下、每个人都能免责。”王全弟说,由于个人过失,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或伤害,个人还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法律的最基本规定,作为协议的‘生死状’,一旦内容违反这个规定,当然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应。”
  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同样表示,“生死状”肯定不能作为免责依据,“侵权纠纷和契约纠纷是最主要的两类民事纠纷,用契约形式免除侵权责任,肯定是无效的。”而在他看来,决定是否担责、担责多少的主要因素,应该是自助游中各方有没有尽到应尽义务,“组织者可能要尽通知、告知风险和谨慎注意义务;参与者也可能要尽一些救助义务。”

  签订“生死状”
  并非最佳避免风险选择

  吴冬说,“自助游”这样的活动可能遭遇的风险,在国外等同于参加足球等比赛时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一般要求参与者风险自担,但如果有人违反规则、故意伤害他人,也不能免责。”
  在特定情况下,“生死状”具有法律效应,却又并不意味着发生事故后,签订双方就能凭此高枕无忧,完全免责。
  在这样的情况下,“生死状”究竟是不是自助游中最好的维权方式呢?
  “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维权方法。”在王全弟看来,由于目前“驴友”自发组织的自助游尚属无监管状态,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规对参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界定,因此有一个事前协议,确实能使权责相对分明,“但最好是在所有参与者共同商量后制定出的条款,并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固定,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对其进行公证。”
  王全弟表示,最好的维权方法,可能并不在此,“最有保障、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旅行前投保。”尽管如此,他也指出,由于风险较大,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承接“自助游”保险,“这可能就需要相关行政、立法部门立法立规,要求保险行业针对目前这个保险匮乏领域,推出相应服务。”
  “其实,赔付风险越高,保费可以越高,保险公司的营利可能就越大。”吴冬也认为,在自助游日益增多、风险难以避免的情况下,只依靠一纸“生死状”,效用确实有限。他告诉记者,商业保险其实是最有效的承担此类风险的办法,
  “因此,如果参加者在自助游前,投保人身险、意外险,可能会提高安全保障。”在他看来,如果有专门针对“自助游”的商业险种,对“驴友”们的作用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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