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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公平点?象打击盗版一样打击贪污?!
日期:2007-04-10 09:49  点击:117


作者:湖湘     2007-04-08 16:31 转自:新华博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5日)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据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数量“门槛”明显降低。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上两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较之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缩减了一半。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对于两高的司法解释,本人是拥护的.但是,在不得不拥护之后,本人却产生了一点点的疑惑和一个小小的希望.

一点点的疑惑就是,500张是多少钱?说句实话,本人经常买盗版,一张也就是四、五块钱,500张销售收入也就是2000元,再加上卖盗版的进价,利润也就是千把块钱。为了千把块钱,竟然要做牢三年?!千把块钱按一般的刑事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来说,一次做火车听一个老公安说,好象还不够立案的标准。不过如此严厉地打击犯罪,总地来说,我还是非常拥护的。因此,就此产生了一个小小的希望。

这个小小的希望就是,能不能把打击贪污受贿的立案和判刑标准能够和打击盗版的立案和判刑的标准一样?!

毕竟,我是个老百姓。我总觉得,贪污受贿总比盗版更可恶。也许这就是作为老百姓的悲哀,看问题的眼光和视角总是和掌握着大权的官员和精英不一样。不过,我私下里盘算,根本还是在于"老百姓需要买卖盗版,而官员和精英不需要;老百姓没机会贪污受贿,而一些官员和精英正享受其中的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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