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n 2007-07-11 03:5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亮分析,如果“带头大哥777”注册公司不具有证券营业资格却从事证券咨询业务、利用博客荐股,则涉嫌非法经营,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构成非法经营罪外,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投资,又没有为投资者服务将钱款据为己有,那么按《刑法》第192条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按《刑法》第199条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另外,其在博客上擅自发布证券内幕信息,推荐股票如果内容属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属于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如果股市分析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深交所有关人士也表示,目前“荐股博客”的博主大部分都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者虽然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按相关规定,其通过“荐股博客”荐股的行为属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投资者盲目跟随“荐股博客”炒股,其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