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2007-7-9 综合新华社电
最高院、最高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新类型受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是继5月30日中纪委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法律专家表示,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意见》对接中纪委《若干规定》,是国家司法与党内禁令的有机结合。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日前曾指出,近几年来,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这使得现有法律和党规在适用上不够明晰。
“两高”昨日公布的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同时,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意见还就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意见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可以预见,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准确适用法律惩治各类受贿行为,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 交易贿赂
低买高卖车房 就是权钱交易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具体界定,是当前办理腐败案件极为复杂的一个问题。“两高”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等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认定为受贿。行为人实际获取的好处是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以此认定受贿数额。
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惠让利是一种正常而普遍的销售方式,意见明确,“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关键词 收受干股
干股未登记转让也是受贿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所谓“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在不少腐败犯罪案件中,以拿干股的形式行使隐蔽受贿犯罪行为的,为数不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干股应以受贿处理,分歧并不大。但对于收受干股如何计算受贿数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晰。
据“两高”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收受干股是否需要经过登记才可以认定,二是干股没有实际转让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对第一个问题,意见明确,没有进行转让登记,但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事实转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对第二个问题,意见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关键词 “合作”公司
这与直接受贿没本质区别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意见明确,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行为。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此类受贿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请托人出资,国家工作人员“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这与直接收受贿赂财物没有本质区别,应以受贿处理。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二是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这意味着行为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获取所谓“利润”,属于打着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行受贿之实的变相受贿行为。受贿数额即为所获得的“利润”。
■关键词 理财受贿
一看出资二看收益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第一种情形,既然没有出资,也就谈不上委托理财,更谈不上理财“收益”,应当以受贿处理,其受贿数额以“收益”额计算。第二种情形,其实质就是变相受贿,受贿数额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关键词 赌博贿赂
贿赂or赌博 4因素区分
意见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犯罪时,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根据此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该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此类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但在具体查证和认定中存在一定困难。
为此,《意见》列举了4种可资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的参考因素。要求在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这4种因素进行判断: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关键词 “挂名”领薪
特定关系人指家人或情妇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意见同时明确,“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对于处理意见,“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这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应以受贿论处。二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但考虑到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薪酬发放不规范,如何认定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是否相当以及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均存在困难,故《意见》对这种情况暂没作规定。三是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能以犯罪处理。
■关键词 间接受贿
家人前台受贿 官员幕后授意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
对于这种由“直接受贿”变为“间接受贿”的隐蔽犯罪,意见规定,以受贿论处。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意见明确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意见同时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关键词 “借用”受贿
收了车和房就是受贿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贿方实际占有房屋、汽车等即可认定为受贿。
同时,考虑到未办理权属登记情形下受贿犯罪容易与合法借用混淆,意见特别强调要准确区分以借为名的受贿与真实借用的界限,并为此列举了5种主要的判断参照因素: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关键词 退还或上交
掩饰犯罪 退还财物仍是受贿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意见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
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显然,对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意见区分两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意见。这种区分的依据何在?“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因此,不是受贿。收受财物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从法律上讲受贿犯罪已经实施完毕,而且主观上也没有悔罪的意思,依法依理均应定罪处罚。
■关键词 期权寻租
现货变期权要看有无“约定”
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在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这种变“现货”为“期权”的寻租行为,以受贿论处。
最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须以在职时有事先约定为定罪条件。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的限制要件,很有可能造成客观归罪,将离职后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概作为受贿罪追究,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出于这一考虑,意见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在客观上足以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与请托人有约定,与批复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