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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引发企业冠名权和商标权冲突
日期:2007-07-02 14:40  点击:310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张恒瑞     发布日期:2007-07-02 10:51

    2007年6月27日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举办一场公益活动而引发的商标侵权案。
    作为被诉方,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红孩儿)怎么也没想到,和中国少年报社合作策划,使用自己的“红孩儿”商标冠名的公益活动,竟引来这样的麻烦……
    2006年3月1日,福建红孩儿和中国少年报社签订合同,决定共同举办“红孩儿我要长大”系列家庭教育活动,活动时间从2006年3月到2007年5月。活动内容分别是关注成长、知心家书征答活动和记录成长,征文、征画摄影大赛活动。
    同年2006年4月,中国少年报社刊登了关于举办“红孩儿:我要长大”快乐亲子活动的消息,也正是由此,两个“红孩儿”的侵权之争开始了。
    原告顾先生称,自己在2005年8月,为了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策划了“中国红孩儿”系列公益活动,并在2006年7月14日以受让方式取得了“红孩儿”的注册商标权。此商标注册在第41类商品上,范围包括组织教育或者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者教育展览,文娱活动等。
    正因如此,顾先生认为福建红孩儿和中国少年报社合作举办的这个活动,是一系列关于少年儿童的教育和娱乐竞赛的全国范围活动,属于41类别里的服务项目,故侵犯了其在41类别里享有的商标权。于是他将福建红孩儿、中国少年报社的主管单位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
    然而,对此被告并不这样认为。被告代理人说,福建红孩儿从2000年开始,分别在第9、16、18、25、35类中都注册了商标,并且“红孩儿”还是他们的企业字号。作为这次活动的出资方,以他们企业名称和商标作为活动的冠名有什么不妥?
    “活动中,不管是我们使用的标识、宣传的对象都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被告代理人说,“我们是在合法使用我们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字号,并且原告在受让得到商标之前,我们这个活动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在2006年6月底停止了,所以原告本身没有诉权。”
    对于被告的说法,原告则认为被告并没有停止这个活动。并提供了在中国少年报社的网上刊登的“红孩儿我要长大”活动内容的证据,但是被告对此解释,由于网站更新内容缓慢的原因,这个广告并不是最近刊登的。
    被告代理人表示,双方联合主办此次活动,使用“红孩儿”三个字冠名并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被告的活动名称为“红孩儿 我要长大”,以明显的汉字注明“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约刊登”,在活动宣传介绍时也是介绍福建红孩儿公司的新款童装以及产品背后的小故事,没有超出商标注册类别规定,完全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除了诉权问题是争论的焦点,冠名权也作为了一个焦点问题。
    被告代理人认为,这个案子可以作为一个案例,因为其涉及到冠名权的问题,而冠名权好像中国的判例史中还没有出现,有一定借鉴性。并且这次活动用了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公司的名称作为活动名称组成部分而不是整个活动名称。
    那么对于企业冠名一个活动所遇到的商标冲突问题,究竟该怎么判断呢?
    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永波律师发表了个人看法。他表示,对于这个案子还是要看被告是否是正常使用。企业冠名权其实是企业一种广告推广行为,是一种营销手段,如果企业在这个活动中主要是在推广自己的产品,宣传自己的企业形象,而并不是利用“红孩儿”这个商标推广一种服务,和商标权人去竞争,是不会对原告的商标权造成伤害的。
    李律师表示,目前还没有关于企业冠名权和商标产生纠纷如何界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这个问题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看实际中的情况来判断。
  据当庭一位法官说,商标权纠纷案件一般有两种冲突,即: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冲突和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使用冲突,而本案实际上又是两种冲突合为一体。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涉及的理论、立法问题等因素,该案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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